汽车保险不赔付 原因何在
2007年11月26日,查某从案外人于某处购得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双方在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销售发票上显示的车辆购置价值为一万元。办理手续当日,查某取得了机动车注册登记书,该证书上载明查某所购车辆出厂日期为1995年5月4日。
2008年12月26日,查某与某保险公司按75980元保险金额签订了从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为止的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相应的329元的保险费。当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保险单,并注明保险单所涉险种为07机动车险(电销版)。
2009年12月18日,查某投保的车辆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东埂村失盗,原告查某于当日便报了案,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201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保险车辆已经封挡,至今仍未侦破。
2010年5月10日,保险公司通知查某参照车辆购置价并扣除车辆折旧损失后的最终理赔金额为8607.50元(含公估费150元),但是查某要求要按照75980元赔偿保险金。双方因为在赔偿金额的参照标准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查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全车盗抢险赔偿金75980元。
原告查某认为,他当时在购置保险车辆后对其进行了维修、添置了相关零件,由此增加了车辆的价值,而保险金额75980元就是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的证明。而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查某当时用一万元购置了这辆汽车,该款项就是保险车辆的市场价值。随后,双方在保险金额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记者了解到,类似此案的情况在现实中确有不少,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要求算不算高保低赔?是按保险还是购置车辆金额进行赔偿?还有待于法院的最终判决。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就此案例国内不乏很多。无怪乎保险公司请求客户投保的时候“马马虎虎”只要你掏钱万事都OK。要是出现了问题。以各种借口百般推脱抵赖。保险“假风”之盛。“霸王”条款之多由来已久归根结底就是监管力度不够。被保险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日前保监会以就高保低陪等相关问题严查各地保险机构。但鞭长莫及。烦请各位“扑友”提供相关的案例以供参考。共同纠正一些不良问题。还和谐社会一些公道。
2013年2月24日
车辆涉水受损的,车主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