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查某起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赔付其全车盗抢险的案件。
2007年11月26日,查某从案外人于某处购得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双方在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销售发票上显示的车辆购置价值为一万元。办理手续当日,查某取得了机动车注册登记书,该证书上载明查某所购车辆出厂日期为1995年5月4日。
2008年12月26日,查某与某保险公司按75980元保险金额签订了从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为止的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相应的329元的保险费。当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保险单,并注明保险单所涉险种为07机动车险(电销版)。
2009年12月18日,查某投保的车辆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东埂村失盗,原告查某于当日便报了案,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201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保险车辆已经封挡,至今仍未侦破。
2010年5月10日,保险公司通知查某参照车辆购置价并扣除车辆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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