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变成第三者,能否得到理赔
因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小田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马先生出院后,小田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4.6万元,但小田的理赔请求被保险公司拒绝了。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5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马先生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小田和马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无奈,小田找到了律师咨询。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的刘志永律师认为,在事故发生前,马先生的确不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是涉案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当事故发生时,马先生已从车上下来,并被该车撞击,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变为“第三者”,属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小田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支付赔偿金4.6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
“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因此,所谓交强险就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对“车上人员”及“第三人”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歧义,但因人时刻处于运动之中,而非静物,当受害人由车上人员向第三人发生转化时,如何作出其身份认定,审判实践中对此存有争议。我们认为,对该问题的考虑应立足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进行妥当解释,即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保险学理基础。“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