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到期未续保,出了车祸赔了钱

 所属分类:  2013-7-21 13:45:01    加入收藏
 车主及运输公司迁怒于保险公司未告知保险已到期,倒打一耙,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为赔款埋单。

  2011年11月8日,徐某雇用的驾驶员苏某驾驶一辆货车与毛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及车辆损坏。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去年5月23日,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徐某、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等。

 

  徐某和运输公司认为该车的交强险已经到期,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提醒、释明义务,责任应在保险公司,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德化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项下的死亡赔偿金限额保险金11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告知提醒义务。经审理,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负有提醒义务。交强险到期后,原告有权选择任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赔偿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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