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路上撞死猎狗,责任无法认定
2012年11月6日,管先生驾车撞上孙先生的猎狗,造成猎狗当场死亡。高密市交警大队的民警到场进行勘查,认定猎狗是跟面包车碰撞后死亡的。鉴定公司鉴定,孙先生的猎狗价值2900元。管先生交纳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回家路上撞死猎狗,责任无法认定
2012年11月6日18时许,高密市民管先生驾驶自家的面包车穿过高密市东栾庄准备回家。在途经该村村内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上了村民孙先生的猎狗,造成猎狗当场死亡。在接到报案后,高密市交警大队的民警到场进行了勘查。经调查,交警部门只能认定孙先生的猎狗是跟管先生的面包车碰撞后死亡的,无法对事故具体成因进行认定。管先生在报警的同时也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对方听说撞死的是一只猎狗并未派人到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孙先生聘请了专业的鉴定公司,经鉴定这条猎狗的品种为格力犬,价值为2900元。鉴定结果出来后,孙先生要求管先生赔偿他的全部损失。经协商,管先生和孙先生都认为狗也属于财产的一种,应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于是两人商定由管先生付给孙先生一定的现金作为赔偿,其余部分由管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表示这起事故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他们可以拒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协商不成后,孙先生将保险公司和管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官认为管先生驾车与孙先生猎狗相撞造成猎狗死亡这一事实经高密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可查清。法官认为交强险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既然可以认定孙先生的猎狗是在车祸中死亡的,交强险就应当赔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为由拒赔,法官认为没有约定可以拒赔就应理解为需要赔偿。
主审法官表示交强险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一些免责条款实际上是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了约束,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孙先生对于这一结果表示满意,保险公司方面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