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被撞死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所属分类:  2013-7-21 13:56:21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10年4月19日,牟某为自己所有的厢式载货汽车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4月20日零时至2011年4月19日24时。

  同年10月15日18时58分,牟某驾车路过湖北荆州市所属的石首市时,在建宁大道上将横过马路的郑大爷撞倒,导致其当场死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0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牟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死者无责。事故发生后,郑大爷生前居住地的居委会为其料理了丧事。

  10月28日,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牟某向作为死者受益人的居委会赔偿丧葬费11854.5元、死亡赔偿金138145.5元,共计15万元。牟某付款后向财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死者郑大爷受益人不明确为由,拒绝受理此案。牟某遂以财险公司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交强险理赔纠纷诉讼。

 

  审判结果

  牟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判令财险公司向其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庭审查明:原告牟某向被告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双方签有交强险合同;牟某驾车出险,导致郑大爷死亡,有事故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居委会为郑大爷实际支付丧葬费11854.50元,有相关票据;牟某向居委会给付15万元赔偿金,有交管部门依法组织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涉案的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要求按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支付11万元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

2013年3月31日

中国保监会对太平洋公司的请示批复
     保监产险〔2008〕893号   中国太平洋(601099,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司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重新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08〕13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和验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损失保险:A02G01Z01080704;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02G01Z02080704;   3、机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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