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条例》第22条属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呢?

 所属分类:  2013-7-21 14:29:19    加入收藏
2007年9月17日,被告何某无证驾驶赣A桑塔纳小轿车在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昌县向塘镇路段时,正遇原告雷某驾驶电动车从对面驶来,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致两车碰撞,造成原告雷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县交警大队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不成,受害人雷某将何某及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一并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计币26001.92元。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6万元。

   [法院判决]

   “因对被告何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条例》第22条本身规定的不明确性,从而导致众多投保人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均可获得保险赔偿”的错误观念。事实上,国务院《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交强险是存在四种法定免责情形的。

   如何理解《条例》第22条属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权威释解】: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明确释义:《条例》第22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该《条例释义》就“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作如下解释:“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根据《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23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条例》第22条所指的“财产损失”与上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提及的“财产损失”系同一概念,仅指与人身伤亡相对应的物质性财产的损毁,不包括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因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

   在交强险项下,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在大多数司法判例中,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二条列举的几种情形,裁判者都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也未例外,一审和二审法院,虽然所持观点和理由不同,但判决结果却是一致的,即安邦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经过两审终审安邦公司败诉,但笔者认为,依据相关交强险制度的法律法规,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应当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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