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
2011年1月,鲁某在锦州市的某主要干道上驾驶摩托车与凌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凌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后交警的责任认定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在协商的过程,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在保险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由于鲁某的伤势较重,医疗费一项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所谓的一万元的医疗费限额,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超出限额的部分
接案经过
2011年5 月,鲁某和凌某通过保险代理人找到我。我为其论述了保险公司医疗赔偿限额缺乏法律依据的理论,讲解了现行司法实践的经验,提出了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限额突破限额了理赔的理论,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决定委托我作为鲁某的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我着手整理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不能提供完备的证据材料,因此我给鲁某列出证据清单,告诉他什么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当事人在我的指导下取得了其起诉的证据,我首先计算了其应该索赔的数额,经过与当事人核实,确定了诉讼请求的数额。这里需要交代一下,按照法律计算的数额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由于某些标准在法律上是有模糊点的,这时就存在诉讼风险,因此需要当事人认可。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证。
分歧观点
1、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医疗赔偿限额为一万元,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理赔。
2、当事人认为,交强险不属于商业险种,不适用保险合同,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理赔
案情分析
本案中,各方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交强险限额的问题。依据司法实践,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交强险理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予采纳。
交强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2008年2月调整后的最新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发生事故,当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