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过期出事故 怎么办

 所属分类:  2013-7-21 15:28:49    加入收藏

  在车辆交强险过期前,您千万要记得将保费给续上。

  章先生的事例就是个惨痛的教训。

  交强险过期两天后,他开车撞着人了,尽管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说,交强险埋单后剩下的赔偿部分,才归他们管。

  案例

  交强险过期两天,他开车撞伤人

  去年9月21日晚11时许,章先生开着妻子李女士的小型普通客车,不慎将骑电动车的小魏撞伤,交警认定章先生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小魏构成十级伤残。李女士向小魏支付了1.1万元,但赔偿事宜未协商成功,小魏将章先生、车主李女士以及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此前,李女士曾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给车辆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险”等,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

  庭审中,章先生夫妇表示愿意赔偿,但小魏索赔数额过高。

  平安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称,公司愿意在交强险之外,承担相应的费用,但不承担其他费用。

  然而,事故发生前两天,肇事车刚过交强险保险期,章先生没来得及续缴保费。

  判决

  交强险过期了,大头还得车主赔

  今年5月6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系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承保人,理应赔偿事故受害者,应在保险金额5万元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章先生夫妇承担。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魏5万元,章先生夫妇赔偿小魏6190.27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称,撞人时,肇事车辆在该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已过期,交强险应承担的部分不应由“三责险”承担。

  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赔偿部分的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小魏支付医疗费1.32万余元,章先生夫妇赔偿小魏人身损害赔偿金4.29万余元。

  说法

  按照合同,“三责险”不给交强险埋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扈孝勇:

  李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内,车辆发生事故,车主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这个赔偿仅限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

  事故发生时,李女士的车辆交强险已过有效期。按照合同约定,应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偿。

  根据中保协条款20061号规定,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

  本案涉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4.29万余元,未超过11万元的限额,由章先生夫妇共同承担。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包含李女士已经支付的1.1万元)、营养费等共计2.32万余元,超过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的限额。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除已向小魏支付的1.1万元外,章先生夫妇须赔偿小魏4.29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1.32万余元,由平安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不买交强险或交强险过期,赔偿11万元以内得自己掏

  平安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律顾问常海霞说,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是为了保护事故中的受害者,但由于其保险金额太低,所以很多人补投第三者责任险。

  但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都会约定,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交强险到期没续费,发生事故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

  比如,在车祸中致人死亡,赔偿金可能会高达二三十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只承担11万元(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以上的赔偿部分。如果车主的交强险过期了,这11万元则需由车主自掏腰包。

  而且,车辆交强险过期,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郑州市交警一大队孟繁勇说,车主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在车主依照规定投保后,处以最低投保限额的2倍罚款。

2013年7月21日

百万豪车只投了交强险试驾受损 谁来买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昨日,陈先生到交警队领取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书认定,陈先生因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就是陈先生要承担5万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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