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上宠物 车险能理赔吗

 所属分类:  2013-7-21 16:48:42    加入收藏
 3月,某市张先生在其居住的某小区内驾车时,不慎将同一小区内王先生的德国长毛犬撞伤,并为医治该犬花去800多元。事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称,车主申请理赔必须有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或者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而当地交警部门和派出所则分别以“车犬相撞责任难以认定”和“此事不在警方的负责范围内”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张先生几经奔走,却毫无结果。

   近些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加,全国各个城市居民小区内的车祸也呈增加趋势。由于小区内的道路非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一旦车祸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保险理赔如何进行就成了有车族共同关心的话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知,一般城市居民小区内的道路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与之相应,小区内发生的车祸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关于此类的交通事故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安交通部门无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由此引发的责任认定问题、保险理赔问题曾经一度引发强烈的社会讨论。考虑到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就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术界主要有“无过错责任说”和“过错推定说”两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该法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采用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碰撞采用“过错推定说”。

   如果犬主是非法养犬,损失自担,保险公司无义务赔付

   保险提供保障的应为合法的利益。非法所养犬不能被视为主人的合法财产,非法所养犬受伤,不能视为主人的合法财产受损,为不合法财产所花的诊疗费用,虽然动用的是主人的合法财产,属于财产所有权人的自主选择,但法律不能强制他人为不合法行为买单。侵权责任,以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为要件。非法所养犬被撞致伤,不能视为肇事方侵害了犬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保险公司无赔偿义务。

    也许有人会提出,非法所养犬被撞致伤,为何有些法院会判决肇事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

   这是因为犬主人的感情投入没有合法非法之分,所以,非法所养犬受损的普通民事赔偿诉讼,并非判决完全不赔,但赔偿的不是主人的物质损失,而是对犬主人的精神损失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对严重人身伤害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所养犬受损的民事索赔,并非所有法庭都判决赔偿的。

   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分项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责任。非法所养犬受伤,即使侵权人对犬主人有民事赔偿责任,但该责任不在交强险承保的财产分项责任范围之内。

2013年3月25日

假电话车险之第二罪败坏电销车险声誉
    第二罪败坏电销车险声誉 电话车险作为一种新的车险投保模式,便宜、便捷,不少消费者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首次投保,如若中招假电话车险,将来肯定会对电话车险投保渠道心有余悸。 另一方面,真假参杂在一起势必会对电销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对平安这类大型保险公司,其无论在整个品牌宣传方面,还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都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假电话车险的出现,负面舆论肯定会影响他们的经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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