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众责任险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21 17:16:00    加入收藏
 最近看到某媒体报道,因天降大雨,有一王老先生就近到一商店避雨。不巧,由于商店内地面打滑,王老先生摔了个大跟头,造成腿部骨折。商店认为王老先生并未在商店内购物,不是自己的顾客,不予赔偿。而王老先生觉得自己在商店内受伤,商店应承担责任,遂将商店告上法庭。于是产生了顾客和商家之间的责任纠纷。

   抛开该起纠纷中孰是孰非不谈,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事后有人建议,王老先生应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旦遇到这种突发事件自己有经济保障。从王老先生的角度,此举固然可取。但是我们从商店的角度看,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商家面临的责任纠纷日益增多,责任风险加大,商家们是否也该想些办法为自己“保险”?

   其实,一般的营业性场所,如:餐厅、酒店、商场、银行等,都面临同样的风险。这样的营业性单位都具有保护其进入客户基本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那些形成事实客户关系的顾客,商家需要对其人身安全承担责任,这可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大家可能会产生疑问:如果进入这些场所的人并未与商家构成交易关系,如同上面的案例中发生的那样,那么商家也应对其受伤负责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商家开门做生意,一切进入其营业场所的人,都是其潜在客户,享有“被邀请者”地位。商家对于被邀请者的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商家有义务保证自己的营业场所对所有“被邀请者”都是安全的。

   一般来说,这种责任赔偿可大可小,商家难以预测。那么,如何转移责任风险就是商家必须考虑的问题。自然而然我们会想到,是否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使商家可以转移适当额度的风险,从而避免由于此类事件而引起的经营损失,甚至是经营危机?

   事实上,承保商家责任风险的险种早已存在,只不过在中国的财产责任保险市场上总是不及车险等热门险种那样耀眼。通常我们称这类保险为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公众责任险包括餐饮业综合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等。如果消费者在一些商场或餐馆等场所发生了意外事故,且责任在商场或餐馆,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商场或餐馆就可以先赔钱给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索赔。

   这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如旅行社等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后,旅客在旅途中发生人伤物损的,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在财险业中所占的比重目前高达30%以上,如美国为45%。而现时中国仅为4%左右。随着各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国责任保险已具备了大力发展的条件。

   保监会人士表示,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也就是说,今后国家将通过立法的形式,商场、旅游公司、娱乐场所都要购买强制的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201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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