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随车直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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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1 18: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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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小华准备转让自己的长安汽车,几天后,萧山的陈先生表示有意购买。由于车辆之前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的商业车险,而且都未到期,于是,两人便来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手续。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口头同意了两人的申请并进行了批改(即保单变更名字)。
可就在当天下午,陈先生驾驶这辆新买的二手车兜风,意外出了车祸,而且要负全责,损失近7万元。
陈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可保险公司却拿出了投保人为原车主小华的保险合同,称陈先生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至于过户一事,保险公司说,事发时还没有办理完陈先生的批改审批,不算成功过户。这下,陈先生蒙了,只得诉诸法院寻求解决之道。
点评: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随车直接转让
此案发生时,新保险法尚未生效,而根据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小华转让汽车后,第二天便与陈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过户批改,而且当天保险公司业务员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批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约支付陈先生相应的赔偿款和车损费用。
不过,此案要是发生在新保险法生效之后的话,就毫无争议了。因为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对“过户”问题作了新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从而避免了以前因未及时批改造成无法索赔的麻烦。
但广大车主也不能因此就麻痹大意,因为新保险法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2013年2月3日
当心险种无法生效 买了新车要及时上牌 小李和妻子结婚已经三年了,还有几天就是两人的结婚纪念日。这不,两人正商量着买什么礼物呢。
妻子对小李说:“为了纪念我们结婚三周年,你给我买辆车吧,看我们同事小王的老公给她买了奔驰。还有我的同学,和我一起学车的莉莉,她都有宝马了。就是我还天天公交车、地铁的挤呢。”
“啊!买车?你记得我们结婚一周年,我买了笔记本电脑给你,结果呢,没几天就被你摔坏了。”小李说。“那纯属意外!”妻子回应道。
小李又接着说道:“结婚第二年的纪念日,你非要去新马泰旅游,玩没玩好,还把我热得差点中暑。今年,你要车,哪有...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