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车险“无责赔付”的规定的介绍
尴尬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无责赔付”的规定。业内人士称,这样的尴尬事件还可能继续出现。
一位律师认为,此类理赔事件的出现,是对法律的误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然而,目前保险业普遍认为,机动车辆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责方也应该在无责的情况下赔付全责方,并以此作为制定费率的依据。
为此,该律师致函中国保监会,建议其敦促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改变目前保险业内与法律相悖的做法。
“我被人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但结果是,我要赔全责方400元,对方才赔我200元。这还不算,我还得替他跑腿,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勘查现场、为事故定损,从投保公司为他领取赔偿……你说这荒不荒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民王先生一肚子无名火无处发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正式实施两个月来,“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的条款,令众多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手足无措。
王先生的尴尬正是源于此项条款。没责任也要赔400元,而由于车损程度不同,对方只需赔王先生200元。
业内人士称,王先生的尴尬并非个例,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都将面临这个尴尬。
“问题出在对法律的误读。”北京律师李滨认为。
8月29日,李滨致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保监会敦促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相关法律。
尴尬源于对法律误读
实际上,交强险出现的这种尴尬,已经触动了各保险公司的神经。
8月28日,北京的5家知名保险公司联合拿出了一个临时对策,由保险公司替保户进行理赔。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替客户跑腿。不过,享受这种“跑腿”服务的前提是,事故双方均在5家保险公司承保。
“这些对策都没有点到根子上。”有专家指出,交强险中出现的这种尴尬,实际来源于立法的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认为,交强险“无责也要赔偿财产损失”的规定,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出台这个政策初衷是以人为本,为的是保障行人、骑车人或者司机的权益。”王绪瑾说
2013年1月26日
车险投保有根据,车险理赔不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