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遵循“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
作为中国第一个没有经验可借鉴的强制险,交强险在条款制定、费率厘定以及理赔过程中都存在一些漏洞。7月1日前几天,各家保险公司出现大批车主把自己不到期的商业三者险退掉的风潮。
因为按交强险实施的相关规定,至明年7月1日止,允许原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车主不用购买交强险,很多车主计算过,即便退保后,再重新购买一年新的商业三者险,也比购买交强险更划算。市场中不缺聪明人,何况交强险与原有商业三者险之间的利弊本不是什么高深难懂的问题。但是,精明的被保险人能占的便宜充其量也就是一年,保险公司自此之后的“便宜”却是相当可观。
交强险,已是监管者和经营者不能不跨越的沟坎。
价格上涨了
对于6座以下的普通私家车来说,交强险以一年1050元保费,保额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而实施交强险之前,同样的车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下称人保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打折以后,600元左右可以保5万元。据说,人保公司是交强险实施前,三者险保费最低的公司。但是在其他保险公司,最多也才800元就能买到5万元的三者险。
据介绍,商业三者险中的5万元保额并没有明确细分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只要是被保险人的责任,在5万元的限额内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
在实际理赔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最多的是车辆损失,其次是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而死亡和伤残在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相对要小得多。但是,交强险的赔偿却恰恰相反,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这两个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赔偿内容所占比例很小,死亡和伤残的赔偿则占有很大比例。因此,在大多数没有人员死亡伤残的交通事故中,由于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对赔偿内容没有详细划分,投保三者险的车主会获得比现行的交强险更多的赔偿。
因此,就现在交强险所制定的费率来看,直接利润将会非常诱人。
以2005年为例,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即使每起事故按最高赔付额6万元计算,大约为270亿元,何况大部分事故只是车损而未及人员伤亡;2005年汽车保有量为3608万辆,按每辆950元-1050元“交强险”计算,是342.76亿-378.84亿元,还不包括汽车之外9431万辆摩托车、挂车、拖拉机近200亿元的保险费用。
尽管管理层一再强调交强险遵循“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但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保持这一“经营原则”并非难事。
保费收进保险公司后,将由赔款和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两部分组成费用成本,在没有明确费用标准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将经营费用做高,虽然赔款不多,公司的账面上也无法反映出经营利润,体现的却是“不盈不亏”。
由于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被保险人是一种必须的被动选择,定高险种价格事实上是对经营者形成一种行业垄断保护,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交强险的经营监管给保监会的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透露,交强险最早的定价还要更高,6万元的保额经历了2800元、1800元、1500元、1200元等阶段,最终才确定为1050元。而且原本一直有传言说交强险的价格制定要进行听证,但不知何故,最后的价格并不是听证的结果。
责任缩小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委员会车险工作部部长贾海茂曾对交强险的高保费解释说,无过错赔偿是导致交强险涨价的主要原因。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这个法规的产物,交强险采取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即使购买保险的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仍将负责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万元、1600元和400元。而商业三者险实行按责赔偿,如果车主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予赔偿。
无过错赔偿被认为是交强险最大的特色。然而,保险公司近期大力宣传交强险的补充——商业三者险的时候,却有意无意地忽略这一特色。
保险公司自己也承认,现在花费大量成本,甚至不惜赔本来拓展交强险业务,原因在于交强险所带来的潜在客户。如果车主已在一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他更倾向于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其他商业险种。
作为交强险补充的商业三者险,更是保险公司一大业务重点。很多宣传资料称,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故中,6万元保额的交强险很可能不够。例如,依照北京市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果发生车祸致人死亡,致害人要赔偿将近40万元。因此,只买交强险是远远不够的,车主还需要购买商业三者险。
媒体还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强险出台前,北京一起“撞了不白撞”的交通事故,作为补充购买商业三者险的典型案例。这则曾引起热烈讨论的案例是,一辆奥拓车在不允许有路人行走的二环路主路上撞人致死,虽车主毫无过错却被法院裁定赔偿受害人家属20万元。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车主在获得保险公司5万元赔偿后,自己还将承担15万元赔款。强调投保交强险再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宣传称,有了交强险再投保商业三者险后,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就能大大减轻自己的负担。
业内人士表示,运用这一案例实际上是在误导消费者,因为彼时的商业三者险与如今的已“不可同日而语”。
在交强险出台前,原商业三者险在交通事故中其实替代了其部分作用,当时的商业三者险虽然也规定按责赔偿,但三者险合同不能违法,要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也就是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定车主赔偿,商业三者险也要据此赔偿车主,因此无责的车主获得了相应赔偿。
而交强险出台后,对无责赔偿的限额有了明确规定,赔偿依此进行。此时的商业三者险则可以完全实行按责赔偿,如果车主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予赔偿。也就是说,奥拓车车主即使在投保交强险后再补充投保商业三者险,在上述事故中,他仅能得到保险公司1万元交强险赔偿,却因自己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而得不到1分钱的商业三者险赔偿。
诸多宣传中,保险公司从未提醒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车主无过错的情况下,购买再多的商业三者险对车主来说都毫无用处。
业内人士介绍说,无责赔偿原则的适用,目的是极大地体现社会对于生命权的尊重。基于此,国外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和地区中,强制保险对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都是无限额赔偿。
理赔麻烦了
实施一月的交强险在很多地方都已经有了赔案,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投保者,在理赔和索赔的过程中都遇到了哭笑不得的麻烦。
交强险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即在A、B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A车没有责任,但B车也能获得A车保险公司最高400元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
在索赔过程中,B车要得到财产损失赔偿必须有A车的配合,首先A车要向自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报案,为B车讨要赔款;然后A车的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后,再向与自己毫无关系的B车理赔。
在实践中,这种赔偿形式显然合规不合情。作为A车车主,B车撞了自己本已经对B车一肚子怨气,却还要替撞自己的人索要赔款,A车车主在此项索赔上极有可能消极应付,甚至根本不配合索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对自己不掌握任何信息的车辆进行查勘定损理赔,会有诸多操作上的不便,加上理赔对象并非自己的客户,惜赔、拖延等等车险理赔中的固有毛病有可能在此放大很多倍。
交强险的这一赔偿项让涉及者均感到极为不便,操作中也有重重困难。这与交强险制定时对理赔操作的考虑不够周全有关,也与交强险缺乏统一的操作流程和联网数据有关。
其实在实践中,各家经营交强险的公司在一个较长时间段内,碰到无责财产损失赔偿的几率相差无几,各公司负担自己保户索要的无责财产损失赔偿,并不会给交强险的经营带来赔付率的上升;相反,还可能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因此,这一赔偿项应该简化操作,索要无责财产损失赔偿的车主直接到自己投保的公司索赔即可,没必要到被自己伤害的车主投保的公司去“看脸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