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保险期间的规定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5 10:47:36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怎么规定?

根据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精神,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结合我省交强险承保工作情况,现就规范交强险保险期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点可提前至投保当日的出单时点。

(二)对当日投保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在交强险出单时统一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打印“保险期间:自保单上打印的‘收费确认时间’起满一年(或X个月)”,并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三)对当日投保无须在当日生效的保单,各公司应据客户要求,采取合理方式确定保险期间起止时点。

(四)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规定,交强险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五)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013年4月1日

二手车辆 保险公司的赔款细算计
     保险公司的赔款细算计 拿一辆新车购置价为12万元,使用3年后,车主以8万元拍卖的汽车来算,此时,它的实际价值是:12万元/15年×(15年-3年)=9.6万元。在投保不同保险金额的情况下,发生全部损失(被盗)和部分损失(修理费800元)时,保险公司的赔款计算如下: 一、保险价值12万元,保险金额12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96000×80%=768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800×80%=640(元) 二、保险价值12万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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