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的介绍
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新增设备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等。未投保汽车车身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汽车车身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一、全车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满60天: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之日起满60天。
抢劫:指用暴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据为己有。
抢夺:指用强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2)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被他人诈骗或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期间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4)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5)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指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上述内容规定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四)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h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h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登报声明:指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后,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其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的声明。
(2)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汽车行驶证、汽车登记证书、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还须提供购车原始发票、车钥匙等。
(3)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汽车行驶证、汽车登记证书、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6)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规定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处理方式,需要说明的是:
保险车辆全车损失的,按本附加险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保险车辆部分损失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处理方法的规定: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本附加险有关赔偿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保险人已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