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7 14:57:45    加入收藏
2003年汽车保险条款和费率放开后,各保险公司为了满足汽车保险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质量,纷纷推出新的附加险品种,使汽车保险附加险由原来的9种增加到现在的30余种。

1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

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新增设备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等。未投保汽车车身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汽车车身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一、全车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满60天: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之日起满60天。

抢劫:指用暴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据为己有。

抢夺:指用强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2)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被他人诈骗或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期间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4)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5)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指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013年3月3日

新车投保需要购买三责险,必须考虑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
    需要购买三责险,必须考虑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 以盗抢险为例,目前各公司对于盗抢险有20%的免赔率,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盗抢,保险公司只承担80%的损失,车主尚需自己承担20%的责任。“但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后,免赔率为零,整个盗抢损失就可以全部由保险公司‘埋单’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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