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有的保险公司的保费参照新车价定价,理赔时却出现“缩水”现象?
所属分类:
2013-7-27 17:48:32
加入收藏
据业内人士解释,按照相关条款,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定价的原因是车主出险需要修理时,须用全新的配件。
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如果投保的车出险状况严重,需要更换较多零件,所花费的修理费用就有可能比该车的实际价值还要高。车主的车出险造成全损,保险公司则是按照车辆目前的实际价值理赔。因此,当车辆损失严重时,维修费用就可能没办法在理赔时全部“报销”。
在汪先生的案例中,其保险的车辆扣除折旧价值,实际价值已经不足10000元。根据双方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即《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需根据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赔付,实际价值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车辆折旧率计算。记者在泉州仲裁委员会2008泉仲字126号裁决书上看到,汪先生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使用了8年1个月(合97个月),相对应的月折旧率为1.1%,则折旧金额为50000元×97×1.1%=53350元。
据了解,折旧金额虽然超过车辆50000元的实际价值,但是合同同时规定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被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格的80%。按照约定,车辆的折旧金额应为50000元×80%=40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金额就是50000元-40000元=10000元。
汪先生在大地保险的遭遇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关于保险业仍有多个焦点话题,如随着二手车市场的兴起,二手车在投保时是按照新车价格还是实际价值投保,接近年限的车辆是否有必要花大笔钱保车损险等问题均备受关注。
编后语保险业如何让市民满意,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售后服务”。有一市民反映,参保人已经死亡一年,保险公司仍然在扣保费。这虽是个别情况,但却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形象。保险公司如何改善服务质量,市民如何加强同保险公司的沟通,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