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业内人士解释,按照相关条款,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定价的原因是车主出险需要修理时,须用全新的配件。
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如果投保的车出险状况严重,需要更换较多零件,所花费的修理费用就有可能比该车的实际价值还要高。车主的车出险造成全损,保险公司则是按照车辆目前的实际价值理赔。因此,当车辆损失严重时,维修费用就可能没办法在理赔时全部“报销”。
在汪先生的案例中,其保险的车辆扣除折旧价值,实际价值已经不足10000元。根据双方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即《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需根据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赔付,实际价值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车辆折旧率计算。记者在泉州仲裁委员会2008泉仲字126号裁决书上看到,汪先生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使用了8年1个月(合97个月),相对应的月折旧率为1.1%,则折旧金额为50000元×97×1.1%=53350元。
据了解,折旧金额虽然超过车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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