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外资开放有哪些好处

 所属分类:  2013-7-27 20:18:30    加入收藏
前不久,中美双方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受到广大网友和车友们的热议。而外资保险的入驻对中国交通保险行业的影响究竟如何,单就交强险这一个项目上来说,外资准入中国市场,利大于弊。

  中美双方发布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对于一直觊觎千亿交强险蛋糕的外资保险来说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消息。对于中国保险市场,这也是一个信号。在十二五规划中,开放保险业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手段。当然,如果读过郎咸平郎教授大作的人应该都会顿时冒出一个想法,这不就是郎教授预言的经济危险时刻到来的信号吗?郎咸平六年前曾经说过美国要像打击日本一样打击中国,从人民币升值开始,股市楼市泡沫,股指期货,逼迫超发至通胀,开放保险业,开国际版开放银行,然后华尔街进驻中国,控制生活必需品定价权,最后是控制中国金融和毁掉中国经济。

  这里我们暂且不论如此深奥的问题,中国经济是一道谁也解不开的谜题。中美关系更是扑朔迷离。单就交强险这一个项目上来说,外资准入中国市场,利大于弊。

  首先,我国保险市场起步晚,交强险于2006颁布,2007年强制实施,到现在也仅仅有五年的时间。这就需要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的经验来促进我国交强险市场的发展。

  美国一向著称是世界“超级汽车大国”,为这个“汽车轮子上的国家”进行保驾护航的,正是历史悠久的美国汽车保险。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并开始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强调保险作为汽车使用者兑现赔偿责任的法定执行意义。1956年和1957年纽约州和北卡罗来纳州也先后立法实行强制保险,从此汽车强制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

  在保费制定,赔率计算等等问题上,我国交强险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也就这些问题最终造成了汽车保险市场的混乱状况。外资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到交强险的市场中,通过对比,学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交强险会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外资公司的参与能够更好的调动车险市场的竞争。开放允许外资进入,有了竞争,让车主们有了选择的空间,现在一些默认的所谓“行规”也会慢慢被打破。消费者能够不受交强险的限制而随意的选择保险公司,这就刺激了各大原有基本垄断了车险产品的公司提供更好的产品,更可靠的服务。竞争加剧将直接提升费用率、压缩利润空间;在市场总份额增速一定的情况下,中资财险公司份额将被蚕食、保费增速或将下滑。

  最后,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共同参与保险市场能够更好的规范保险市场。从而有力的扭转交强险在我国一直处于亏损的现状,交强险最终赔付往往都会超出保额本身。在这一点上,保险法基本起不到约束限制作用。由于法院执法理念的失当,本来不赔的案件赔了,该少赔的案件多赔了,打破了交强险的风险平衡,破坏了保险业的运营规律。外国保险历史悠久,保险法律体系成熟,外资保险公司在参与市场竞争和运作时,更多的会严格遵守保险法等规章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逼迫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更加规范化。

  但是,现在外资产险公司的网点分布不占优势,对国内车险经营资料采集数据不够丰富,技术管理优势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它的理赔服务时效,消费者也不可能迅速转移到外资保险公司,所以目前还不可能迅速显现出外资进入交强险市场的冲击效果.

  这里不得不再赘述一点,为什么外资公司要“抢食”这一大片亏损的市场?截至2011年末,整个财险公司的经营主体多达59家,中外资分别为38家、21家。但就保费而言差距甚大,2011年中外资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分别为:4727亿元、52亿元,外资的保费占比仅为1.09%。差距如此巨大,主要是因为外资财险公司无法涉足交强险,从而无法直接进军占据财险业近八成江山的车险市场。虽然交强险亏损,但是它能连带带来更多的汽车商业险保单,这一点对外资吸引力尤其巨大,特别是中国汽车保有量还在不断增长,以小亏损博大利润。

  更深层的分析一下我国交强险亏损的原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发布的交强险经营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辆1.01亿辆,保费收入为840.5亿元。赔付金额621亿元。赔款占据保费收入的73%,所以说交强险的亏损与否完全在于赔款支出的多少。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41%,远大于国民经济GDP及国民收入的增长的速度,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这说明有非正常因素正干扰交强险的赔付。通过笔者到多家交强险承保公司调研发现,交强险赔款多通过法院处理后支付,所以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必然成为交强险盈亏的关键。

  自2006年7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交警部门逐步从事故调解中解脱出来,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涌向法院,许多基层法院为此专门成立了民三庭或交通法庭来处理交通事故。在法院审理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时,出现很多新的审判理念,这些理念往往与交强险条例相违背,甚至有基层法院直接认定《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违法而不予适用,导致保险公司付出了超额的代价。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不按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以山东潍坊法院为例,假使三者医疗费为9万元,该法院就会超出一万元医疗费限额判决保险公司全承担9万元,这一个案件保险公司就多赔8万元,这就相当于80辆私家车保费赔进去了。更有三者数万元的财产损失也判决交强险全额承担,而财产损失限额只有两千元,如此判决超额判决交强险不亏损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在山东潍坊、河北石家庄等地表现尤为突出,导致各家交强险承保公司亏损严重。

  二、被保险车辆无责情形也判决保险公司按12.2万元赔偿。条例规定无责情形的保额仅为12100元,法院如此判决,保险要多赔约11万元;

  三、被保险车驾驶员无证、醉酒也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立他字第42号答复中早已确定无证醉酒情形保险公司最高只承担一万元的医疗费,但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仍未执行,依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四、法院“就高不就低” 的指导思想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在这样的指导意见下,放宽了对证据的审核,而且法官想尽一切办法把三者的损失计算到交强险赔款中。

  表面上看,这些“情感赔付”增进了个别诉讼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性适用法律法规的做法影响了法制统一,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显失公平,不利于公平公正维护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所以外资准入或许会带给混乱而有待完善的汽车保险司法环境一股清新之风。(来源:中国二手车城)

  他字第42号答复中早已确定无证醉酒情形保险公司最高只承担一万元的医疗费,但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仍未执行,依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四、法院“就高不就低” 的指导思想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在这样的指导意见下,放宽了对证据的审核,而且法官想尽一切办法把三者的损失计算到交强险赔款中。

  表面上看,这些“情感赔付”增进了个别诉讼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性适用法律法规的做法影响了法制统一,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显失公平,不利于公平公正维护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所以外资准入或许会带给混乱而有待完善的汽车保险司法环境一股清新之风

2013年1月21日

2011交强险赔偿标准
     2011交强险赔偿标准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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