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车险选择权形同虚设
1、车主:选择权形同虚设
简而言之,车损险就是车辆出险受到损失后,险企依据合约予以赔付的一类保险产品,旨在对投保车主进行经济补偿。
为了给车主较多的选择权,险企在投保方式上给出了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的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看似很公平,但实质上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
更让车主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且折旧率以每月约0.6%来计(折旧价不得低于新车价20%),这显然与社会上多数人所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有悖。
换句话说,车主购买一辆新车,新车价为12万元,在3年后折旧为8万元,但3年后投保时仍以12万元为保险金额收取相关保费,在发生损失时却以8万元的实际价值为赔付上限;发生部分损失时进行维修补偿不超8万元上限。
2、保险企业:高保低赔是误读
保险企业一致认为,车损险以新车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选用按照新车价投保,可确保足额赔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此类赔案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99.914%,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另外0.086%全损赔案以新车价投保、折旧价理赔。
险企人士还解释,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是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的,是足额投保,足额理赔。如果按照车辆的实际价格承保,那么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依据精算原理,就要采用比例赔付,而部分损失占整个保险赔案99.9%以上,比例赔付显然不利于绝大多数被保险人。
据介绍,车损险当中涉及到两类事故损失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精算理论也应该配有两个不同的保额部分保额和全部保额。然而,目前保险公司一厢情愿地认为,全部损失占比极小,就此简化了费率,并将两种保额在保险单上显示为一种保额,发生风险事故后以两种不同的保额来赔付。险企对此也表示,精算水平有待提高,条款设计不够严密。
3、律师:条款设计有陷阱
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与险企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生效,就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关系,理应得到法律的约束。
多位律师指出,车损险的保费收取违背了保险法的指导原则。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也就是说,新车按12万元投保,当初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相当,用了3年以后保险价值就就没有8万元了,保险公司定的保险金额还是12万元。
在车损险条款中,要求投保的时候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新车投保时的价值),新车投保人都遵守了这一约定,而车辆折旧后保险公司就不遵守这一规定了,保险金额就高于保险价值(车辆实际价值)了。这又是不合理的条款。险企与车主订立合约时,车主只能被动接受,此类条款应该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在律师界,“高保低赔”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且险企用了很多文字游戏来掩盖这种不公平,有设置陷阱之嫌。险企却在说,修车要用新件,所以要用新车的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那么,新车用新件有可能用一个新件、两个新件或者上万个新件?新件构成了一辆新车,绝大多数车辆部件损坏了,险企会给换件吗?在这种情形下,险企当然不会给换损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