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出险,在哪修也是个问题
如何避免“十赔九不足”系列之二
签私了协议,别给自己留个“坑”
焦点:注意私了协议的细节
案例回放:今年3月份,陈先生驾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面包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陈先生因为工作上有急事需处理,再加之考虑到等待保险公司定损、现场勘察等一系列事情太繁琐,会耽误很多时间,于是他便与对方达成了私了协议,并签署协议称“赔偿陈先生1000元,此后事故车辆一概与责任方无关”。陈先生拿了赔款去修理时,所付费用竟然高达2300元,于是他就超出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就这样,陈先生平白自掏腰包1300元。
007点睛:随着车险保费与理赔次数挂钩,不少车主在遇到小擦小碰的事故时,往往喜欢通过私了来解决,控制自己的出险报险次数,陈先生通过私了解决问题未尝不可。按照《保险法》规定,车辆发生事故之后,车主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同时,意味着已将自己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让给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索赔未获得足额赔偿时,仍可以向保险公司继续索赔。所以一般情况下,像陈先生这样私了时未获得足额赔偿,完全可以向报险公司继续索赔。而他之所以遭到报险公司拒赔,因为他忽略了私了协议中的细节。
陈先生与对方的协议中写明“赔偿陈先生1000元,此后事故车辆一概与责任方无关”,表示对方不再承担余后责任,那么就意味着无责方主动放弃了超额部分的索赔权力,也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保险公司代为追讨的权利,所以才遭到拒赔。
一般来说,在出现事故后并不建议车主私了,如果私了则尽可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损害。私了协议的内容需要仔细考量,不要到时候出现问题时,吃了哑巴亏,索赔无门。
焦点:异地出险,在哪修也是个问题
案例回放:今年元旦期间,上海车主小王驾车陪家人到杭州游玩。在杭州市区,小王驾驶车辆被对方追尾,报警之后交警认定追尾方车辆负全责。由于车辆追尾严重,已经无法行驶。小王在向保险公司报案之后,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杭州当地的保险公司进行维修并更换了新的后保险杠。
但是仅过了一个月,新更换的白色保险杠便开始大面积掉漆,甚至露出里面的金属板。此时,小王意识到更换的是劣质产品,便将车辆开到上海的4s店进行检查,结果令他更加惊诧:这根换上去的白色保险杆根本就不是原车匹配的型号,而且杭州当地维修站偷梁换柱,把黑色保险杆喷成了白色!随后,小王跟杭州的4s店进行交涉,但对方根本不认账。小王找到保险公司进行投诉,上海的保险公司表示这是杭州分公司推荐的维修厂,与上海分公司无关,再维修费用自理。考虑到去杭州交涉的成本问题,无奈之下小王只有自己花钱再换一根新的保险杠。
007点睛:车辆在异地出险之后,究竟是在事故发生地或者保险购买地维修,需要车主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有的车主在没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车辆开回当地维修,事后保险公司以“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车辆损失扩大”为由拒赔或部分拒赔。但是,即使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异地维修同样存在像小王这样的风险。如果4s店拒绝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后续维修费用也是拒绝赔付的。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建议车主将车辆开回保险购买地修车。毕竟从“爱欺生”的心理角度来说,很多维修店,甚至是4s店看到事故车是外地牌,明白这是一次性生意,就会产生“挣一把”的心理,而就算车主吃了亏,但考虑到来回的路费以及异地维权的艰难,也很难去跟奸商较真,最终导致自己掏腰包的尴尬。
所以建议车主,如果必须在事故发生地进行维修,必须保留好维修时的各类票据,即维修清单及维修发票,这既是为降低日后有可能产生的维权风险,同时也是为4s店下黑手之前打好预防针。
焦点:保了全车盗抢险,只能赔八成?
案例回放:去年5月份,小张为10万元的车辆投保时购买了盗抢险,保额为8.1万元。半年后,该车被盗,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盗抢险赔偿20%绝对免赔的规定,赔付8.1万元的80%,即为6.48万元。小张认为,车险代理人员在车险合同关于盗抢险“保险金额”旁已经注明“赔偿限额”。8.1万元的投保金额就是出险时应当赔偿的金额依据,并且在投保时已扣除了20%的金额,如果现在再扣除20%,属于重复扣除免赔。
但保险公司表示,理赔金额扣除20%的绝对免赔是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全车盗抢险条款严格执行的。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赔偿限额”不是“赔偿金额”,既然为限额,而非确定不变的赔偿金额。
007点睛:小张的车辆购买于2007年5月,因此在投保时,全车盗抢险的保额应当按照原值扣除两年20%的折旧率,即8.1万元;在8.1万元的保额基础上再扣除20%的绝对免赔,所以最终的理赔金额为6.48万元。
在小张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中,8.1万元的投保金额是不是已经扣除了20%的绝对免陪,是双方争议的关键点。
由于在保险条款中,已经注明了“赔偿限额”,那么很容易令车主理解为8.1万元就是明确的保险金额。实际上假如车险代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把免责条款与投保金额的计算方式跟车主详细解释清楚,纠纷有可能会避免。
此外,业内专家对于盗抢险的20%绝对免赔率也是颇多争议。上海诚普律师事务所赵锦华律师表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全车盗抢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名曰“全车”赔偿,实为“八折”赔偿,属于不经协商、非等价的合同条款。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在发生全车损失事故时,保险公司单方面地“统一规定”为只赔偿80%,让被保险人“无论如何”也要承担20%的责任,明显带有“强制消费”的性质,违背了买卖双方的公平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