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换受损车壳 无需重新核价
异地出险,需防陷阱
事件回放:小陈去年6月到惠州朋友家游玩,途中车辆追尾保险杠被撞断无法继续行驶,只有在当地修理。他联系了广州的4s店,对方推荐他在惠州一个指定维修店换新的保险杠。但是两个月后,新换的白色保险杠便开始掉漆,露出里面的金属板。小陈意识到被换了劣质保险杠,便跑到4s店检查,然而结果令他更加愤怒:这根保险杠用的不是原车匹配的型号,而且维修厂偷梁换柱,把黑色保险杠喷成了白色!
小陈非常生气,托惠州的朋友向对方交涉,但是对方死不认账。小陈觉得自己跑一趟也无济于事,而且还要花几百元的路费。而东莞本地的4s店则认为自己只是推荐,最后的决定权在小陈。无奈之下只有自己花钱再换一根新的保险杠。
专家提示:车辆在异地出险,保险公司会让车主选择在事故发生地或者保险购买地进行维修。一般来说,如果车辆的问题不会影响到行车安全,建议车主还是回保险购买地修车。毕竟中国人爱“欺生”,很多维修店,甚至是4s店看到事故车是外地牌,明白这是一次性生意,就会产生“挣一把”的心理,而就算车主吃了亏,但考虑到来回的路费以及异地维权的艰难,也很难去跟奸商较真。
车辆超额投保,仍获足额赔付
事件回放:李先生以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雅阁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4万元。过了6个月后,李先生驾车发生重大车祸,车辆被毁无法修复,在理赔时无法与保险公司就赔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该车至事故发生时已行驶了80个月,按车辆折旧金额的相关计算公式计算,受损车辆的实际价值大约是7万元,保险公司只同意按这个数额赔付。
但李先生认为,当时的保险金额是与车险代理人员约好并且写进合同的,而自己也是按照14万元的保额来支付保费的,如果保险公司对此有异议,应该在签合同时提出,现在保险公司不按原定的保额赔付,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此案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有载明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没有载明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标准。由于本案中双方的保险合同并没有载明保险价值,而是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应当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车辆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李先生可以获得扣除投保期车辆折旧后约13.5万元的赔偿。
专家提示:车险需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去投保,保险公司会按一定的折扣率来逐年降低车辆的保额以及保费,车辆超额或者不足额投保,在发生意外时容易引起纠纷。为了减少理赔时的麻烦,建议车主按照车辆的实际残值为车辆购买保险。
二手车在投保时,如果车主对车辆的实际价格存有异议,可以多询问几家保险公司的报价,或者请二手车评估员进行定价。
私换受损车壳,无需重新核价
事件回放:小周给自己购买的一辆中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等险种,买保险3个月后他驾驶该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后,小周将受损的车送去维修,在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更换了车壳,花费46205元。此外,交通事故造成小周花费医疗费用210元,拖车费400元,误工费3600元。随后小周与对方司机郑某达成协议,由郑某赔偿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共22000元给他。而小周则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共28415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周在修理前没有会同保险人员检查,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最后进入诉讼阶段,根据小周提供的受损车辆图片,法院认为车辆受损非常严重,车壳整体更换是合理的,因此更换车壳的行为不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相关损失。
专家提示:据财产保险的原则,对于受损的财产,应该进行修复,只有在不能修复的情况下才进行更换或重置。这主要是避免受损财产在可以修复的情况下进行更换,从而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使投保人因保险事故获得的利益大于实际损失。
本案中,小周在没有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更换受损的车壳,原因在于车壳受损严重,更换并不存在道德风险,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相关费用。
但这个案件有一定的偶然性,法院认为小周可得到保险公司车损赔偿、无需重新核价的主要原因是车壳的损坏程度已经影响到了行车安全,建议其他车主在车辆维修前先跟保险公司联系,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注明“赔偿限额”,还有免赔额
事件回放:张晨去年3月为价值9万元的车辆投保时购买了盗抢险,双方约定保额为7.2万元,车辆5个月后丢失,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盗抢险赔偿扣除20%绝对免赔的规定,按照7.2万元的80%赔付5.76万元。
张晨认为车险代理人员在车险合同中盗抢险“保险金额”旁同时注明“赔偿限额”,这个赔偿限额就是出险时应当赔偿的金额依据,并且在投保时已扣除了20%的金额,如果再扣除20%,属于重复扣除免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公司扣除20%的绝对免赔是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项下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的。
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赔偿限额”不是“赔偿金额”,既然为限额,而非确定不变的赔偿金额。张晨的车辆购买于2007年5月,因此在投保时,全车盗抢险的保额应当按照原值扣除两年的折旧20%,以7.2万元作为盗抢险的保额,所以保险公司的上述理赔金额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在此案件中,“赔偿限额”是产生争议的关键点,容易令车主理解为7.2万元是明确的保额。实际上假如车险代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把免责条款跟车主详细解释清楚,纠纷有可能会避免。
离开座位,车上人员责任险还能生效
事件回放:黄先生买了一辆货车,雇用小朱当司机跑业务,去年车辆出了故障,小朱把车停在路边修理,由于没设置警示标志,被后面高速行驶的一辆货车撞出十余米。他的大脑严重受创,住院三个多月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对这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80%的责任,需赔偿24万元。小朱负次要责任。但货车司机的赔款一直没全额到位,因为黄先生已购车上人员责任险,黄先生也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根据交警的记录,认为小朱是在路边修车,属车上人员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但黄先生认为小朱当时是在驾驶座上修车而未离开车子,可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索赔3万元。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赔付了1.5万元。
专家提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事故发生时,小朱正在排除车辆的故障,因此仍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内,但是由于其把车停在路边,无证据证明他的身体是否离开车辆,因此法院作出了这样“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
遭遇“老赖”,“无责”变“无辜”
案件回放:提起三个月前的那宗车祸,魏小姐仍然觉得一肚子气,当时她开着一辆德系豪华车在路上行驶,被一辆小车追尾,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
经保险公司定损,魏小姐车辆的维修费为1.2万元,由于双方车主属不同的保险公司,魏小姐与对方约定,车辆修好后对方先支付费用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1个月过去了,肇事车主迟迟不到车行结账,魏小姐急着用车,只有自己先买单,再找全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魏小姐非常无奈,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提示:现实生活中,“无责”变“无辜”的例子并不少见。像魏小姐这样理赔金额较大的案件更应该多留个心眼,除了在事故现场应该注意保留各种证据,并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车牌号甚至是住址外,在维修过程中如果感觉到对方怠于合作,应该在车辆修好后向法院起诉,拿到起诉单后交给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索赔,这样1个月内就可以拿到赔款。
另外,通过交警申请强制执行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这两种途径都比自己先买单再提起诉讼要快捷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