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开车轧死自己的女儿的案情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31 22:30:47    加入收藏

一、案情介绍

1997年12月5,中保财险宁夏中宁县支公司接到潘春阳电话报案,说自己驾驶宁c -82024号东风货车,在家门口倒车时没有发现车后跟来的2岁女儿潘莹,不幸将小女儿潘莹轧伤致死。

公司接到报案后,查抄单底,得知宁c -82024号车的被保险人为潘治泰,属私有营业性车辆,该车于1997731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按责免赔差额险,保险期限为1997年8月1-1998年7月31日

立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人前往现场查勘,结果证明报案人所述情况属实。但肇事人潘春阳系被保险人潘治泰之子,死者潘莹为潘治泰之孙女。

二、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私有、个人承包车辆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死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为此,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理赔人员持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死者潘莹系潘治泰之孙女,又是肇事者潘春阳之女,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予以拒赔。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潘治泰与其子潘春阳已于一年前分成两家,各自成为独立的家庭(此情况经调查属实) ,严格地讲,死者潘莹不属于被保险人潘治泰的家庭成员,因此该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

最后,保险公司以潘治泰负全部责任,于1997年12月28 日,赔付给潘春阳(死亡补偿费) 7080元。

三、结论

一般的事故,被保险人(车主)与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直接肇事者)在法律方面是同时站在被告席上,共同承担事故责任。而如上述事故,驾驶员轧死了自己的家庭成员,如果诉诸法律,则不知潘春阳是作为受害者,站在原告席上,状告被保险人对其造成的伤害,还是作为直接肇事者,等待法律的裁决,或站在佛祖面前作深刻的忏悔?作为保险公司,在没有通过法律处理的情况下,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给肇事者以经济赔偿,是否会有助于道德风险的发生?

2013年3月23日

按照正规流程处理车辆事故
    按照正规流程处理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车主喜欢双方协议解决,觉得去理赔会浪费时间。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下协商,更不能忍气吞声,应该选择按照正规的流程来处理,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