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可以随车走,保险费是否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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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 1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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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30日,葛某以6.9万元的价格从马某夫妇处购买了一辆厢式货车,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由葛某办理,车辆保险随车走,保险费4782.6元含在车价里。之后,双方办妥了车辆交易的相关手续,但是并没有约定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的期限。第二年4月2日,马某以经营不善、转卖他人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当天,保险公司就退给了马某保险费1705元。而同年3月6日,葛某雇人驾驶该车在许昌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调解葛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1488元。但当葛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听说车保已经被马某退掉了,葛某遂将马某告到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一审法院判定,马某应当赔偿葛某51488元损失的60%,也就是3万多元。
马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并没有约定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具体期限,所以马某不承担违约责任。葛某作为车辆的受益人,应该主动地去办理变更手续,他没这样做,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费。同时,马某应当返还葛某4782.6元的车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