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醉驾的车险案例案情简介

 所属分类:  2013-7-21 13:40:12    加入收藏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司机白某醉酒驾驶人保财险河北省张家口市分公司承保的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归属为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怀安县某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另载乘车两人)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等3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家口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三人起诉至怀安县法院,法院判处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赔付三原告各项损失12.2万元。之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将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追偿所支付的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司机白某醉酒驾驶人保财险河北省张家口市分公司承保的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归属为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怀安县某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另载乘车两人)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等3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家口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三人起诉至怀安县法院,法院判处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赔付三原告各项损失12.2万元。之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将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追偿所支付的赔偿金。

  法庭辩论

  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认为,交强险的含义不是发生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车主购买了交强险,签订了保险合同,赔偿时应根据交强险的条款规定进行理赔。白某因醉酒驾车肇事,属于严重违法,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白某系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这起事故的情况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最终,怀安县人民法院采用保险公司辩词,判决原告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有向被告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因交通肇事向受害人所支付赔偿金的权利,依法判令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垫付的12.2万元赔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有几层含义。第一,驾驶人也就是被保险人酒驾、故意等前提下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根据交强险限额范围给予受害者赔偿。第二,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驾驶员进行追偿。

  可以说,这一条款对保护受害者权益有着极大的帮助。由于交强险是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所区别,因此以保护受害方利益为宗旨。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再追偿,能够切实保护受害者利益。当然,这并不等于驾驶人可以逃过责任,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并不会减轻驾驶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所以,并不存在因此纵容酒驾的说法。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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