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赔限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8-3 1:26:31    加入收藏

本月初,消费者姚智玲买了车险,却在事故后才被告知无法得到全额赔偿。遂向福鼎12315投诉,认为保险公司理赔存在不合理。4月13日,在12315台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予以全额理赔。

 

  据了解,姚智玲与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了车险合同,并缴纳了每年3700元的保险费用。今年4月,姚智玲的车子在福鼎店下发生事故,处理事故的总费用为2万元左右,其中包括医疗费5000元和施救费4800元。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医疗费和施救费两项费用金额过高,超过了物价局的定价标准,要求扣减2000元。姚智玲表示不能接受,遂进行投诉。

  12315台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该起案例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车险合同未明确医疗费、施救费最高限额,也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子虚乌有的“物价局定价标准”为托辞,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保险责任,属于擅自增加合同条件以达到扩大自身权利、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无效条款,不仅违反了合同义务,也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工商部门提醒准备投保的消费者,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文件,这些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消费者在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仔细甄别格式合同中可能暗藏“文字陷阱”和“霸王条款”,切忌盲目签约,对于不懂的内容,应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以免事后才发现权益受损。

2013年7月21日

事故发生瞬间系车上人员 车险如何理赔
     去年夏天,万州区的刘先生购买了一辆长安小型普通客车,到财保万州区某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购车后不久,刘先生驾驶客车搭乘曾女士等人,从岩口向雨台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沙镇黄金村四组新屋嘴处,曾女士在车辆行驶中自行将右侧中门打开,导致被甩出车外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当事人曾女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先生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支付死者医疗、丧葬等费1.55万余元,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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