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规:“无责免赔”条款成为历史

 所属分类:  2013-8-3 1:42:59    加入收藏
车险行业里一直存在着这样一条格式条款“无责免赔”,也就是说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被认为是车险中的“霸王条款”。

  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叫停“无责免赔”条款,将更合理地保障了车主的权益。《交通周刊》记者在采访时发现,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及车主对于这一新规的出台均是翘首以盼。

  新规

  “无责免赔”条款成为历史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或者逃逸,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无责车主。

  3月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意味着“无责不赔”将成为历史。

  接着,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可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2012年12月21日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消除车辆保险赔偿纠纷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私家车的数量逐年增多。同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对于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险的车主来说,在投保了相应的保险险种后机动车出险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损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可是如果在理赔时出现了车辆保险赔偿纠纷就会给车主造成新的烦恼。 车辆保险赔偿纠纷现在多发于车险理赔环节,起因多为对车险免责条款的认知和赔偿款数额的多少而产生。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在信息获取渠道的不对称等原因,也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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