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伤人等特殊情形下的交强险赔偿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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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3 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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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法这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争议,驾驶人醉驾、毒驾甚至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竟然都被要求赔偿,是否有些不公平呢?要真正理解这个问题,有三个前提必须知悉:一是,这个赔偿仅限定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之内,与普通的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车险无涉;二是,赔偿的事由仅限于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三是,保险公司对于这些情形下的人身伤害赔偿,是可以向被保险人事后追偿的。明晰此三点,那么这一司法解释不仅合理,而且非常必要。
关于醉驾伤人等特殊情形下的交强险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已经有两点明确规定:一是,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保险公司应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现实中的困境是,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仅仅只有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一旦醉驾伤人等情形下的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拒绝承担1万元抢救费之外的赔偿责任,如果致害人又没有经济能力及时赔偿,那么受害者往往会陷入无钱救命的困境。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也是交强险存在的合理性依据。现实中,即便不是醉驾等特殊情形,保险公司先行对交强险部分进行理赔都非常少;因为醉驾、故意伤害等可以不赔,是否属于这些情形更是能扯皮就扯皮,导致受害者迟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完全背离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交强险现有条款只是对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做出了规定,这显然远远不够;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应该比照垫付抢救费处理,现有条例并无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是成为必要的补充。
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就是要无条件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醉驾等特殊情形下的人身损害事故,依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再对被保险人进行事后追偿,是完全符合交强险设立初衷的。有人担心,这会纵容醉驾,让司机喝酒开车更无后顾之忧,反正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实这完全是杞人之忧:一来,醉驾已经入刑,经济赔偿不能代替刑事责任;二来,保险公司只是垫付,醉驾者还得如数还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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