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法这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争议,驾驶人醉驾、毒驾甚至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竟然都被要求赔偿,是否有些不公平呢?要真正理解这个问题,有三个前提必须知悉:一是,这个赔偿仅限定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之内,与普通的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车险无涉;二是,赔偿的事由仅限于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三是,保险公司对于这些情形下的人身伤害赔偿,是可以向被保险人事后追偿的。明晰此三点,那么这一司法解释不仅合理,而且非常必要。
关于醉驾伤人等特殊情形下的交强险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已经有两点明确规定:一是,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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