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财务丢失 遭遇盗抢险拒赔

 所属分类:  2013-8-3 2:13:49    加入收藏
 案例:北京某大型商场向财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盗抢险,为所有在此经营的商户财产加了一把“保险锁”。保险期限为1年。在保险有效期内,商场租赁柜台经营餐具的马先生发现两套价格不菲的精美瓷器餐具失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定损员马上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和核损。但由于马先生的餐具丢失发生在商场正常经营时间内,一直有售货员在进行正常的销售,且没有被盗痕迹,因此做出拒赔决定。

  经查验事故现场,发现被盗的两套精美瓷器餐具分别放置在玻璃柜台和开放的货架上。而存放餐具的柜台和货架没有留下撬、砸等痕迹。商场也没有发生门窗被撬、墙壁被翻掘,或者持械抢劫等情形。

  保险公司经研究认为,在企业财产保险的盗抢责任赔付要件中,需要存在“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该商场商户马先生的货物丢失不符合附加盗抢险赔付的条件。因此向被保险人发送了《拒赔通知书》。

  调解委员会与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对该案争议的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调解当天,调解员带领商场安保人员、马先生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查看监控录像。录像资料显示,事发当日,有很多顾客在马先生经营的区域内进出,但没有发现有人将马先生丢失的精美餐具带出店铺的记录。

  接着,调解员与商场和马先生共同查阅相关保险合同,使商场一方明白了马先生货物丢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也使马先生意识到贵重餐具的丢失属于自身保管不当,应由自己对此负责。调解员还建议马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寻找到明确的被盗线索之后,仍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承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也认可这一调解意见,马先生也被说服了,他建议商场当即撤回了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的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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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8日

关于索赔官司案例中的争议焦点
    2006年7月13日零点,申请人某汽运公司所有的、由驾驶员沈某驾驶的赣E重型货车,从宁波驶往温州,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上因故障停于主车道和硬路肩之间检修时,被朱某驾驶的浙K中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台州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某送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28312.76元。2006年8月8日,沈某作了伤残鉴定。因赣E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故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请求赔偿保险金5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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