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应给予车险市场竞争什么样的态度?
保险市场竞争一直被广泛关注。尤其是占产险市场半壁江山的车险,其市场中日益升级的价格竞争,常被冠以恶性竞争而备受诟病。那么,究竟价格竞争在车险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如何,以及监管者应给予车险市场竞争什么样的态度?本文拟从车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各种表现入手,通过对价格竞争在车险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来探索对车险市场价格竞争应给予的来自监管方面的立场、态度和政策。
我国车险市场中价格竞争的各种表现
(一)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
多年来,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呈现螺旋式上升的态势。2003年之前曾因公司数量较少,出现过阶段性的稳定。但2003年至2008年短短5年间,经营车险的公司数量就从16家迅速上升至38家。同时,自2003年起,车险条款费率开始市场化改革,两者的重合促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尽管2006年交强险的实施初期曾有过短暂的市场规范阶段,但是很快又被新的混乱局面所替代。从阶段性分析车险改革开放30年的市场情况可以看出,价格竞争一直是市场竞争的主旋律,只是在不同的阶段所体现的形式有所不同。在前一个阶段,价格竞争简单体现为手续费和车险产品价格的竞争,而后一个阶段是在保持前期两种手段的同时,在操作方式上有所升级,如折后送油卡、电话卡,或者提供验车、洗车以及免费检测等附加服务,而实质上价格仍是保险公司之间主要竞争手段,只是服务竞争的趋势已经初步显露,并在今后的经济环境调整期得到加强。
(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博弈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博弈,早在保险公司成立时就已经存在。起初在保险公司较少而投保人较多的情况下,体现的是一种简单的产品及服务之间的供需竞争关系,显示出比较典型的卖方市场特征。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投保人由于选择范围狭窄,处于弱势地位,从而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有限。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保险中介的不断壮大,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投保人在这种市场转变中,在产品、服务的选择上获得较大的自由空间,从而享受部分价格竞争的“成果”。
(三)保险公司与监管的博弈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使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从长远看,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保险公司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短期内,一方面,由于保险业长期积累的一些不健康的发展方式,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保险监管的方向有所偏差;另一方面,保险监管的阶段导向以及具体措施一旦有失偏颇,就会导致市场经营行为受到非市场规律的影响,加速市场竞争态势的恶化。最明显的体现在对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手续费的硬性规定上,一方面,使交强险手续费政策脱离实际,保险公司在面对市场时存在违反政策的风险;另一方面受到市场手续费水平不断走高的影响,实际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规定限度,为规避监管和纳税调整,保险公司可谓是“各显神通”,应收保费、假赔案以及用各种费用发票抵扣违规支付的手续费等手段统统上场,造成保险公司财务核算的混乱,真实成本无法准确核算。同时,“限折令”的实施也造成车险市场同样问题的出现,使得当前车险市场上这种现象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的局面。
(四)保险公司与中介的博弈
保险中介的出现对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它是通过前台的业务代理或(和)后台的车辆维修保养服务而参与保险的。因此,其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一方面体现在手续费的支付水平上;另一方面,体现在保险车辆维修费用的核定和支付上。两者尽管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其实质仍是集中在价格竞争的层面。同时,中介利用保险公司所搭建的客户平台,充分利用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后台的维修费用的支付资源,以及自身的服务优势,从最初的接触客户到保留一批忠实的客户,直至目前的几乎能够起到“屏蔽”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直接联系的作用,不能不说价格竞争的力量,尤其是其背后成本竞争的力量对此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总之,通过对上述保险市场上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分析看,一方面,价格竞争由来已久,不可回避;另一方面,不公平价格竞争的存在有其内外部的因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整,尤其是监管政策的调整起着关键性作用。鉴于此,我们需要从新的角度,透过现象重新认识价格竞争的本质,以及价格竞争在车险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