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诱发疾病致人死亡 交强险可以根据责任轻重的比例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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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5 2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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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法院受理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经过司法鉴定,小苏被撞成一级伤残,但在车祸发生之前,小苏属于三级智残,不过生活能基本自理。
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法院受理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然而,记者从浙江省高院了解到,宁波有一位法官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发现,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有不少问题被忽略了。
签车险合同时 投保人可以选择合同即时生效吗?
案例:
2011年3月,杨先生贷款买了一辆汽车,并委托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办理了保险。当杨先生去提车时,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不是即时生效,生效时间是次日零时,便提出了质疑。售车公司业务员小王立即要求该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将保险生效时间更改为即时生效,却遭到了拒绝。
于是,小王拿出了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如客户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让杨先生在上面签了字,随后将车辆交给杨先生。
当晚7点左右,杨先生开车时不小心与正在行走的李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李女士住院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杨先生、售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先生和售车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解读:
我国保险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同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可以选择合同即时生效。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险人是有义务将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投保人在充分了解了保险法律法规后,可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投保事项。
在这起案件中,杨先生办理投保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并没有把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其作出解释,保险期间设定为2011年3月4日零时至2012年3月3日是业务员擅作主张。而且,杨先生要求售车公司业务员向对方提出异议并进行更改,也完全表达了他选择保险合同即时生效的真实意愿,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作出更正或补充。现在保险公司又以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约定作为拒付交强险赔偿款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所以法官认为交强险的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认定为即时生效。
高温、雷雨、暴晒……夏季极端气候频发,汽车突发状况也时有发生。很多有车族认为,既然购买了车险,还怕夏季的反常气候吗?如果你有这样的想法,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夏季行车,保险公司对因车主或某些特殊情况造成的汽车损失是不进行赔偿的。那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呢?
每年夏天,各地时常会有汽车自燃的报道。去年7月,车主安先生就遭遇爱车自燃,花了10多万元购买的汽车,才开了两年就因停靠在烈日下自燃,让安先生郁闷不已。让他更郁闷的是,虽然购买了车损险,但并未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因在于车损险...
查看全文>> 第三者责任险:指的是自己开车时,碰撞了别人。这时你需要赔偿对方,而这笔钱是由保险公司支付。注意,它和交强险相互补充,交强险分为有责和无责。有责赔最高限额,无责赔20%;第三者责任险则有责任轻重之分,其中全责100%、主责70%、同责50%、次责30%、无责0%。...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4日
人保车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
查看全文>> 想要了解自己车险的承保、理赔信息,只要上网点击鼠标便可实时掌握车辆的理赔进度,所有保险信息一目了然??人保财险在全国范围内开通了网上车险理赔查询这一功能,让客户更及时、准确地了解出险车辆理赔进度和相关理赔信息。
该功能的使用方法十分简单,客户只要登陆www.e-picc.com.cn网站,选择“车险承保理赔查询”功能,输入保单号码及被保险人证件号码,点击“查询理赔信息”,便可查询该保单所有赔案的出险日期、出险地点、报案人、驾驶员、出险次数、出险原因、赔案进展、赔付总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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