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的介绍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本保险项下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由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时:
1.对于被保险车辆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需要被保险人暂时垫付的修复费用,裁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向第三者追回的部分。
2.对于第三者人身的伤亡,属于第三者自负的责任,而被保险人为实施抢救必须垫支的合理抢救费用或医疗费,丧葬费,由于伤(死)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在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合计赔款以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限。
对上述两项未追回之损失,在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之追偿权利转让保险人之后,保险人负责支付此部分损失,但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
自燃损失险条款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1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2.3在修理期间和被扣押期间;
2.4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及手续不全的;
2.5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3.车辆的保险金额和赔偿事宜按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规定处理,但绝对免赔率为30%。
4.无法确定新车购买之日的车辆,按最高折旧年限处理。
5.本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1.本附加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2.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3.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购置价值确定。
4.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2013年7月7日
自己的车被自己运输的货物砸坏了,保险公司是否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