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法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7 9:27:15    加入收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B、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C、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平均工资一般参照省统计局公布数字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2013年2月20日

“互碰自赔”保险范围扩大
    “互碰自赔”保险范围扩大 “互碰自赔”的范围由交强险扩大到了商业保险。发生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时,如双方车辆都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事故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机动车损失险,且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不涉及其他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就近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经受理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认定符合“互碰自赔”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单独向各自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交强险范围内不足赔付的将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足赔付的走车损险。 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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