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事件回放 妻子被丈夫开车轧死

 所属分类:  2013-8-13 18:10:34    加入收藏
夜晚,丈夫开车拉着妻子出门,不久,妻子却在交通事故中身亡。轧死她的不是别人,正是开车的丈夫。一场离奇的交通肇事案,也引发了一波三折的保险赔偿诉讼争辩。日前,此案终于尘埃落定,有了新的进展。

  夜晚,丈夫开车拉着妻子出门,不久,妻子却在交通事故中身亡。轧死她的不是别人,正是开车的丈夫。一场离奇的交通肇事案,也引发了一波三折的保险赔偿诉讼争辩。日前,此案终于尘埃落定,有了新的进展。

  事件回放 妻子被丈夫开车轧死

  2010年7月3日晚,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赵屯的尹作林开车带着妻子小宋去大连。“车子行驶到金州区华家附近时,老婆说有些累了,便依在我身上睡了。我来回开车挂挡,她觉得不得劲儿,就转过身睡……”厄运发生在妻子转身的一瞬间,小宋靠着的车门开了,人掉了下去。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对事故做出了分析:死者是从车上掉下来后,被运行状态下的车轮碾轧致死。2010年8月2日,金州交警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尹作林已经构成刑事犯罪。2011年3月7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尹作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争论焦点

  死者属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悲剧发生后,尹作林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迟迟没给答复。

  无奈,尹作林及小宋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他们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合计11万元。

  代理律师建议尹作林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张权利,胜诉后可以得到11万元的赔偿;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请求。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赔偿条款,扣除20%免赔率后,尹作林可以得到16万元。一家人共可以得到27万元赔偿。

  一审时,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事发后,保险公司曾和尹作林协商,把小宋作为车上人员死亡后给予赔偿,赔偿给他1万元的座位险(一种农用机动车险)。保险公司认为,小宋身亡是因为车门没关好,导致小宋从驾驶室坠落后被碾轧致死。小宋本来就是车上人员,按照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

  律师则认为,小宋身份是动态的。一开始的确是坐在车上的,如果那个时候发生事故,接受座位险赔偿无可厚非;可是当小宋的身体离开车门的那一刻,她便属于车外人员。

  保险公司辩称,即便小宋属于车外人员,按照协议,保单后面有一条款明确表示,家庭成员、配偶不予赔偿。这还不如接受座位险,可以拿到1万元赔偿。

  律师则表示,保险公司如何来证明已向尹作林做过明确说明?尹作林文化水平不高,怎么可能读懂小字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一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且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有争议时,法院应该倾向于投保人一方。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去年5月23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定,驳回尹作林及其他三位原告的起诉。尹作林上诉至市中院,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日前,普兰店法院重新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宋仍活着且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下的情况下,又被涉案车辆碾轧致死,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实际转化为交强险条例中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

  法院作出裁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一审后被告方没有提起上诉。这次判决后不久,原告方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20万元,日前普兰店法院作出裁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20万元。  2010年7月3日晚,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赵屯的尹作林开车带着妻子小宋去大连。“车子行驶到金州区华家附近时,老婆说有些累了,便依在我身上睡了。我来回开车挂挡,她觉得不得劲儿,就转过身睡……”厄运发生在妻子转身的一瞬间,小宋靠着的车门开了,人掉了下去。

  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对事故做出了分析:死者是从车上掉下来后,被运行状态下的车轮碾轧致死。2010年8月2日,金州交警大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尹作林已经构成刑事犯罪。2011年3月7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尹作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争论焦点

  死者属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

  悲剧发生后,尹作林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迟迟没给答复。

  无奈,尹作林及小宋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他们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合计11万元。

  代理律师建议尹作林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张权利,胜诉后可以得到11万元的赔偿;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请求。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赔偿条款,扣除20%免赔率后,尹作林可以得到16万元。一家人共可以得到27万元赔偿。

  一审时,原被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事发后,保险公司曾和尹作林协商,把小宋作为车上人员死亡后给予赔偿,赔偿给他1万元的座位险(一种农用机动车险)。保险公司认为,小宋身亡是因为车门没关好,导致小宋从驾驶室坠落后被碾轧致死。小宋本来就是车上人员,按照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交强险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

  律师则认为,小宋身份是动态的。一开始的确是坐在车上的,如果那个时候发生事故,接受座位险赔偿无可厚非;可是当小宋的身体离开车门的那一刻,她便属于车外人员。

  保险公司辩称,即便小宋属于车外人员,按照协议,保单后面有一条款明确表示,家庭成员、配偶不予赔偿。这还不如接受座位险,可以拿到1万元赔偿。

  律师则表示,保险公司如何来证明已向尹作林做过明确说明?尹作林文化水平不高,怎么可能读懂小字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一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且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有争议时,法院应该倾向于投保人一方。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去年5月23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定,驳回尹作林及其他三位原告的起诉。尹作林上诉至市中院,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日前,普兰店法院重新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宋仍活着且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下的情况下,又被涉案车辆碾轧致死,其身份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实际转化为交强险条例中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

  法院作出裁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一审后被告方没有提起上诉。这次判决后不久,原告方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20万元,日前普兰店法院作出裁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20万元。

2013年5月15日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是不是完全一样呢?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与三者险有6大不同 一、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交强险其强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区别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也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二、赔偿原则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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