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自行后退碾死车主 保险公司辩称:车主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

 所属分类:阳光车险   2013-8-14 16:15:09    加入收藏
货车自行后退碾死车主 家属索要交强险 保险公司辩称:车主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

  蒋先生既是货车司机也是车主,一天他将车停在路边卸货时,自家的货车自行后退,将他碾死。事后,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要交强险,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蒋先生是车主,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张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由来

  货车后退碾死车主

  记者旁听得知,蒋先生是曲靖市会泽县人,去年2011年9月22日,他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云南分公司”),为自家的一辆货车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2日止。

  今年3月13日晚上,蒋先生开车到寻甸县联合乡三棵树路段,靠边停车,卸车上的洋芋时,货车突然自行后退,车轮碾到蒋先生的头部,导致他当场不幸身亡。

  原告起诉

  向保险公司索赔11万元

  事后,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女士将阳光保险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昨日庭审时,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认为,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身处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或其近亲属依法得到公益性的理赔救济。交强险属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险种,而非商业性质的保险。当被保险车辆的投保人在身处被保险车辆车外时,交强险投保人的身份已转换成交强险中的第三者,遭受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投保人(或其近亲属)依法也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张宏雷还说,山东省潍坊市、广州市等地发生过类似案例,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希望张女士的诉求也能得到官渡法院的支持。

  被告答辩

  车主不享受交强险

  被告答辩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第5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车主蒋先生是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不应享受交强险赔偿。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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