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安公务车保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1 21: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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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tCon bgColor=#fafff4 width="59%" align=left>华安公务车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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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机动车辆 | |||
所属公司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
保险期间 |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在赔偿限额之外,本公司还承担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诉讼及仲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仲裁费、办案费、鉴定费、评估费,但这些费用必须事先经本公司书面确认,且这些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公务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公务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3、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单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单批改手续。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务车”是指:
⑴由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政府机关车辆、企事业单位自用等用于非营业性质的车辆;
⑵属于私人所有、用于从事个人业务或贸易用途的车辆;
⑶车队车、粤港(澳)两地车中符合上述⑴中定义的车辆。其中车队车是指被保险人自有、租赁或管理的车队,以及由同一代理人代理投保或索赔或提供其它服务的车队。粤港(澳)两地车是指同时办理和悬挂广东牌照和港澳牌照,往返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两地之间的车辆。
⑷军队、警察部门自有车辆或被保险车辆出租给军队、警察部门使用,以及悬挂军警车牌的车辆,属于本条款中的被保险车辆,按照公务车中的企业类车辆标准收费。
用于出租、收费载客或营运收费及比赛、测试等其它性质用途的车辆,及少于四轮的车辆、主要设计不在公路上使用的车辆,均不属于公务车。
3、“第三者”是指除本公司、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之外的因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
乘客是指乘坐在被保险车辆上的除了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
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所有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4、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5、“人身伤亡”是指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6、“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资产的损坏或灭失。
7、“碰撞” 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
当损失由下列原因引致时,均不属于“碰撞责任”范围:
⑴投射物或空中坠落物;
⑵火灾;
⑶偷窃或盗窃;
⑷爆炸或地震;
⑸飓风、冰雹、暴雨或洪水;
⑹故意行为;
⑺暴乱或骚乱;
⑻与飞禽或动物有关;
⑼因被保险车辆的玻璃破碎。
8、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工作的人员,包括正式雇员、租借雇员和临时雇员。
公务车保险a式条款
第一章 基本险 本条款为公务车保险a式条款的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一节 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在赔偿限额之外,本公司还承担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诉讼及仲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仲裁费、办案费、鉴定费、评估费,但这些费用必须事先经本公司书面确认,且这些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
二、除外责任
被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中“总除外责任”规定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未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引致的损失;
(三)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操作重大疏忽引致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非乘客)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自身的人身伤亡;
(五)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下述损失:
1、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雇员所有或仅有使用权的财产或租借、代管、照管下的财产损失;
2、被保险车辆本车的一切财产损失。
(六)由于被保险车辆的震动或重量造成任何道路、桥梁或其下任何物件的毁坏;
(七)持学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八)被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车辆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产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一)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责任限额
(一)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第三者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亡、除乘客外的其它人员的人身伤亡三部分责任,每部分的责任限额均分为如下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以及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从100万元向上每50万元为一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愿选择确定。
(二)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对第三者的责任限额是本公司所承担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但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乘客人身伤亡、除乘客外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应分别列明。
(三)投保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中乘客人身伤亡责任时,必须根据被保险车辆的乘客座位数足额投保。否则,本公司在进行有关赔偿处理时,将根据投保的乘客座位数与车辆额定乘客座位数进行损失的比例分摊。
(四)如果保单中列明被保险车辆可以拖带挂车,则当被保险车辆拖带挂车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及拖带的挂车所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对应列明的限额为准。
第二节 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因驾驶员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的人身伤亡,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条款第二章“总括条款”中“总除外责任”规定的除外责任;
(二)被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未保险车辆拖带被保险车辆;
(三)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操作重大疏忽;
(四)驾驶员食物或饮料中毒;
(五)驾驶被保险车辆运载有毒有害物质;
(六)持学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
(七)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八)被保险车辆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九)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责任限额
(一)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分为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70万元、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各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愿选择确定。
(二)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驾驶员座位责任限额是本公司承担的每次事故造成驾驶员人身伤亡的最高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