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两个月后发生车祸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14 17:18:31    加入收藏

三年前,小张购买了一辆拖拉机,行驶仅2个多月,就发生车祸并致一人死亡。小张告诉记者,赔偿16万余元后,才想起来三责险没有办理,“可是拿车时,约定好了由对方代办的啊!”

  如果已办理三责险,小张完全可以得到10万元理赔款,为了讨个说法,小张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近日,南京市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购车两个月后发生车祸

  2009年4月30日,因为生意需要,小张在溧水县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变型拖拉机,拿车走人后,双方也没签订什么书面合同。

  2009年7月15日,不幸的事发生了,小张驾驶这辆变型拖拉机,在行驶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同等责任,一共需赔偿死者的近亲属167148元。因为买车时,小张以为代办公司已经帮他办好三责险,所以自己也一直没有办理,没想到在事故发生后,才发现这个保险一直没有办成。

  “如果办好三责险,我可以拿到10万元的理赔款。”小张觉得冤枉,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三责险还没有办理

  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公司只给小张办理了交强险等手续,三责险则迟迟没有办理。至于为何被小张指认违约,公司解释,因为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起初曾口头约定应当办理三责险,总价款为36500元,包括车款、保险费和证照费,但小张带钱提货时,没有把钱带足,双方便当场口头约定,不再办理三责险,由他自行办理。

  庭审中,公司继续表示,该车的所有证照、交强险等单据均已交给小张,对上述单据验收后,一直到发生交通事故前,都没有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证实,他们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提车后,如认为未办理三责险会增加风险,小张完全可以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即使被告违约,他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产生损失,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代理人陈述完毕,小张在法庭上提交了一张对方书写的“用户档案表”,表中登记:价格3.5万元;提货价加运费栏填写“行、驾、保(三责、交)”字样。

  二审后公司也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36500元价款中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有分歧,但用户档案表中,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有记载,该表中的“行、驾、保(三责、交)”字样,按照通常习惯应是“行驶证、驾驶证、保险(交强险、三责险)”的缩写,在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情况下,应认定双方起初约定的36500元中已包含三责险。

  本案中,应认定双方以实际行为对合同内容作了变更,即36500元车价中,被告的义务范围已发生了变更。据上,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后经二审调解后,公司同意支付给小张4.5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代保实践中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


  1. 进一步提高代保意识。销售商应当认识到代保的重要性,代保协议签订后,即在销售商与用户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进一步完善代保制度。在保险的时间、险种、金额等方面,销售商的约定要具体明确,对用户代保的告知、送达等程序,要注意通过谨慎的态度去进行,及时履行为购车者购买保险等各种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

  3. 进一步规范代保行为。双方代购车保的合同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用户应结合自己和车辆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相应的险种,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达到“花钱最少,保障最多”的目的,并注意相关手续的收执情况,在接收单据时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若有异议当场提出,并妥善保管持有的保险单、保险卡、批单、保费发票等重要凭证。

201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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