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精简索赔单证 30天内完成赔偿核定

 所属分类:  2013-8-14 20:42:55    加入收藏

示范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其中主险条款包括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每一个主险均涵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等。



长期以来,商业车险A、B、C条款因表述专业、设计复杂、责任模糊而备受诟病。与此相伴,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更被有车一族炒得沸沸扬扬。

  目前,保险行业正在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市场化改革,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其他公司将遵循“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3·15”前夕,历经10个月、六易其稿的示范条款终于出炉。示范条款对现行的商业车险A、B、C条款进行了整合,并进一步强化了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障。

  整合车险条款

  主险与附加险大幅调整

  为了便于车主阅读理解,示范条款简化了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这一统一的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其中主险条款包括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每一个主险均涵盖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等。

  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38个附加险条款和特约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5款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例如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仅保留了10个现有的附加险,分别为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指定修理厂险。

  这样,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等23个附加险均被删除。值得一提的是,示范条款还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也就是说,依据车损险条款,被保险车辆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如果无法找到第三方,该被保险车辆就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投保这一附加险后,这部分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扩大赔付范围

  新增十多项保险责任

  在车险市场上,车险的责任限定太死、太严、太窄也是维权机构、专家、消费者指责的对象。

  为了提升车险的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项责任免除条款,在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中均删除的有“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诉讼费、促裁费”等。其中,“尚未核发合法有效行驶证”一项是为了解决“无牌不赔”的争议。

  同时,在每一个主险下也不同程度增加或缩减了免除责任,例如:

  “车损险”不再将“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三者险”不再将“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列为除外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再将“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列为除外责任;

  “盗抢险”不再将“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列为除外责任。

  调整理赔流程

  化解无责不赔难题

  在投保方式上,现行车损险给了消费者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因此,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

  示范条款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除了承保外,现行车损险在理赔方面也令消费者费解。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这显然与社会上多数人所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示范条款对此也进行了修订,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在理赔方面,交通事故中车主无责而常常遭遇难以获赔的难堪。例如,无责车主投保的车损险不承担对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应由有责方的三者险来赔付;无责车主也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该保险公司再向有责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追偿。然而,无责车主在赔付过程中却困难重重。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无责车主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中保协车险人士解释,这将免去无责车主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精简索赔单证

  30天内完成赔偿核定

  为了迎合市场需求,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例如,将“免赔率”等列入“责任免除”部分,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示范条款还调整了合同双方的义务,总体而言有利于被保险人维权。在被保险人义务中,将不影响赔偿处理的内容予以删除,为保险公司设置了明确的理赔时限。

  例如,保险公司收到车主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书;收到索赔请求方相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

  后记

  示范条款的出台,是商业车险迈向市场化的一次变革。一旦实施,就意味着实施5年多的商业车险A、B、C条款要退出历史舞台。

  不过,商业车险变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系列配套工作准备就绪,例如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示范单证的设计、行业承保理赔实务的制定、车险信息平台的改造、各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目前来看,中保协并没有给出示范条款正式实施的时间表。
 

2013年6月29日

北京首例先行赔付案的解析
    今天下午,本市石景山法院将对“新交法”实施后本市首例肇事司机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案进行宣判,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示范作用。  原告唐小兵诉称,2004年4月13日,他为捷达车向人保公司石景山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9月1日,他的驾驶员田师傅驾驶该车通过人行横道时,遇第三者曾某未按红灯指示停车也未下车推行,捷达车将其撞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东城交通支队认定,田师傅承担次要责任,伤者曾某负主要责任。到目前他已为伤者支付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由于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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