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摩托上路身亡 保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14 21:46:45    加入收藏

王青化名 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上路,与重型卡车发生碰撞而身亡,其妻子沈琳化名 及家人以王青生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寿险保险等多份合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沈琳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0年7月28日,王青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万能型 、附加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3万元及1万元,并以王青的银行账户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6000元。

  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青,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合同还约定若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0年12月4日14时25分许,王青在未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一辆轻便摩托车,与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碰撞。王青被送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2011年2月20日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青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且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情况下发生是事故主要原因。

  2011年10月24日,沈琳等家人向法院起诉称,在亡夫王青生前曾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万能型 、附加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险,投保后依约缴纳了保险费。2010年12月4日,因交通事故导致王青最终死亡,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们家属的申领保险金,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拒绝理赔是王青发生交通事故时,他在未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及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轻便摩托车,才酿成了交通事故,根据当初投保合同约定,该情形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法院认为,第一涉案的保险合同属有效,依据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青系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且在转弯处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最后,保险公司已对提供投保产品条款进行过说明,相关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着重显示。王青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对投保产品条款均已认真阅读并理解,遂法院对沈琳等家人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3年3月18日

逃逸车辆保险公司不理赔
     2007年9月6日凌晨1点40分,在红岭路与深南路的十字路口,司机王女士和女友张女士,送朋友回家后路经该处停下来等候绿灯,王女士正与女友聊天,前面车辆突然猛地后退,由于两车相距两米多,王女士的富康车受伤严重,在前面车一刹那的迟疑中,张女士记下了车号。肇事车驶离,王女士开车就追,张女士连忙报警,并报保险公司。王女士追到上步路第一个十字路口,被红灯挡住,肇事车冲红灯继续飞奔,王女士只好作罢。   王女士告诉记者,按照交警的要求,第二天她到罗湖交警大队询问案件处理情况。交警按张女士报警记录中提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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