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自己撞死自己算不算“第三者”
自己被自己撞死,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去年10月,司机张炳(化名)却上演了这出悲剧。因为停车后没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结果他被自己的车挤死在墙上。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张炳身份的认定,成为了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焦点。
事件
自己撞死自己
张炳是物流公司的一名驾驶员,2010年10月3日,他所驾驶的车坏了,便到高殿附近的一个修理厂维修。
由于手刹没有拉,他眼看着自己的车开始倒溜,便追了上去,但是车此时已经失控,连自己的“主人”都不认得了。最后,车将张炳挤在路边的围墙上。经过抢救,张炳被宣布死亡。
交警认定,张炳在车辆发动的情况下没有拉手刹,应对这起事故负全责。
索赔
保险公司称无责
事发后,张炳的家属找到运输公司,要求对方赔偿,运输公司总共赔偿了31万元。
事情还没有结束。运输公司平时给每辆车交了保险,包括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张炳的公司是投保人,而张炳就是其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以,按照交强险的有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然而,运输公司认为,张炳当时不在车上,应属“第三者”,于是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 31万元。
争议
死者算不算“第三者”
在庭审过程中,张炳的身份认定成为争议的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只能赔给第三人。如果张炳开车撞到另一个人,这个人便能得到保险赔付,但张炳自己撞了自己则不在赔付范围内。
运输公司则认为, 张炳是在地面活动时受到伤害并导致死亡的。事发时,他不在车上,不属于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行人没有区别,不应该排除在受害人的范围之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图片来看,当时驾驶室门挤住驾驶人时,门是关着的,说明张炳当时不在驾驶室中。此时,无论张炳是在地面上还是在车的踏板上,只要其不在驾驶室内,那么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与一般的行人无异,无法以血肉之驱抵挡属于高危物体的车辆。因此法院认为,张炳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法官判决 运输公司无需担责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31万元给运输公司。
张炳家人索赔的近50万元,只有2万余元得到法官的支持。近日,法院判决认为,张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运输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或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法律责任。而且,张炳的家人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了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44万多元,不能重复领取赔偿。因此,对于其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另外,法官说,根据交强险的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阿兵已经停止驾驶行为,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张炳已非车上人员。因此,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张炳的家人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