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所属分类:  2013-8-15 9:53:51    加入收藏

10月17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处拒不赔偿客户交通事故损失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事故车辆损失24万元。

  那坡县某汽车运输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运输公司,公司所有的一辆大型客车专跑那坡-广州班线。该车于2010年1月12日在那坡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玻璃破碎保险,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是32万元)。

  2010年8月9日凌晨,该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曹某驾驶该客车载客从田东县往德保县方向行驶,因车辆的前大灯突然熄灭,车辆冲出左侧路边,造成该车辆损坏和旅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德保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由该车辆驾驶员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汽车运输公司也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定损,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那坡县某财产保险公司将责任推给上级分公司,上级分公司又将定损责任推给德保支公司,德保支公司又说自己没有如此大的定损权限。各分公司与支公司相互推诿,定损事宜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运输公司无奈,遂向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对事故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进行评估,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事故车辆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汽车运输公司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予以承认,但只同意赔偿事故车辆损失11.48万元,对停运费等其他赔偿项目拒绝赔偿。

  那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运输公司车辆发生的是单向交通事故,虽然事故责任全由该公司驾驶员承担,但该车辆已投保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率险,已把驾驶员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现运输公司事故车辆各项损失没有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而且所诉请的各赔偿项目均有正式票据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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