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处拒不赔偿客户交通事故损失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事故车辆损失24万元。 那坡县某汽车运输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运输公司,公司所有的一辆大型客车专跑那坡-广州班线。该车于2010年1月12日在那坡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玻璃破碎保险,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是32万元)。 2010年8月9日凌晨,该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曹某驾驶该客车载客从田东县往德保县方向行驶,因车辆的前大灯突然熄灭,车辆冲出左侧路边,造成该车辆损坏和旅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德保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由该车辆驾驶员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汽车运输公司也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定损,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那坡县某财产保险公司将责任推给上级分公司,上级分公司又将定损责任推给德保支公司,德保支公司又说自己没有如此大的定损权限。各分公司与支公司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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