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车险行业诚信 须废除“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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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5 10: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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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大行其道。记者日前对国内三大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颇多,广大消费者被无辜“吸金”,折射出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任务十分紧迫。
低价旧车按新车价上险
北京车主王女士一辆开了12年的桑塔纳现在顶多值三四万元,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却是10.08万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解释说,这是公司统一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随后,记者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601099,股吧)三家保险公司,三家公司都给出了10.08万元的保额定价,他们的客服人员表示报价是在系统中统一查询的,而系统给的报价就是新车购置价。
但记者登录汽车之家网站查询到与该款车型类似的目前在产排量1.8的桑塔纳车型,其厂商指导价仅为8.98万元。当记者询问为何保险公司车辆定价比市场上的新车价还高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统一定价”,也有保险业务员称“保价中含新车购置税”。
专业人士解释说,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车险保额不能超出实际车价,保险公司此举或涉嫌违法,可见保险公司存在定价“虚高”问题。按北京市近500万辆的机动车保有量计算,若每辆车皆按新车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从车主们身上“吸金”的数量相当惊人。
新车上险却按旧车赔付
记者调查发现,在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的车损险保单中,都标明确定保险金额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价两种方式计算,投保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但经过咨询人保和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电话车险的工作人员,称只能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而且无法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
王女士保单背后的条款写明,当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应参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根据该条款,9座以下非运营客车按月折旧6‰计算,最高折旧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王女士的车现在如果被全部撞坏,她最多只能拿到新车购置价的20%,也就是2.016万元。这显然与多数消费者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称,因为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不可能换一个旧的零件给车主。而且如果车主一年多次发生事故,赔偿金额可能会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无论行驶多少年的机动车,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
而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的说法并不合理。尽管部分损失占索赔案例中比例较多,但其中如剐蹭等大多数案例的损失赔偿金额很小,故以此为由放大到全部案例是不合理的。此外,保险公司并未公布其赔偿总额中车辆发生全损占比是多少,如此直接将全部车辆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并不公平。
树行业诚信须废除“霸王条款”
目前,已有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向车主退还多收保费的案例。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的一辆轿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2010年保额是19万元,然而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他认为多交了保费,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指出,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新车购置价该由谁来定也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
“既然保险公司的条款明显违法,但为什么就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取消掉呢?显然这些公司为了牟利,能拖就拖,根本不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眼里。这样的企业怎能让人信任?”许多车主在对比了保单和保险法的条款后,感到非常气愤。
“卖一斤白菜就该收一斤菜的钱,车损险也应当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该早点废除,这对于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至关重要。”有专家说。
低价旧车按新车价上险
北京车主王女士一辆开了12年的桑塔纳现在顶多值三四万元,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却是10.08万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解释说,这是公司统一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随后,记者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601099,股吧)三家保险公司,三家公司都给出了10.08万元的保额定价,他们的客服人员表示报价是在系统中统一查询的,而系统给的报价就是新车购置价。
但记者登录汽车之家网站查询到与该款车型类似的目前在产排量1.8的桑塔纳车型,其厂商指导价仅为8.98万元。当记者询问为何保险公司车辆定价比市场上的新车价还高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统一定价”,也有保险业务员称“保价中含新车购置税”。
专业人士解释说,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车险保额不能超出实际车价,保险公司此举或涉嫌违法,可见保险公司存在定价“虚高”问题。按北京市近500万辆的机动车保有量计算,若每辆车皆按新车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从车主们身上“吸金”的数量相当惊人。
新车上险却按旧车赔付
记者调查发现,在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的车损险保单中,都标明确定保险金额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价两种方式计算,投保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但经过咨询人保和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电话车险的工作人员,称只能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而且无法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
王女士保单背后的条款写明,当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应参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根据该条款,9座以下非运营客车按月折旧6‰计算,最高折旧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王女士的车现在如果被全部撞坏,她最多只能拿到新车购置价的20%,也就是2.016万元。这显然与多数消费者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称,因为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不可能换一个旧的零件给车主。而且如果车主一年多次发生事故,赔偿金额可能会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无论行驶多少年的机动车,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
而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的说法并不合理。尽管部分损失占索赔案例中比例较多,但其中如剐蹭等大多数案例的损失赔偿金额很小,故以此为由放大到全部案例是不合理的。此外,保险公司并未公布其赔偿总额中车辆发生全损占比是多少,如此直接将全部车辆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并不公平。
树行业诚信须废除“霸王条款”
目前,已有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向车主退还多收保费的案例。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的一辆轿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2010年保额是19万元,然而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他认为多交了保费,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指出,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新车购置价该由谁来定也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
“既然保险公司的条款明显违法,但为什么就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取消掉呢?显然这些公司为了牟利,能拖就拖,根本不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眼里。这样的企业怎能让人信任?”许多车主在对比了保单和保险法的条款后,感到非常气愤。
“卖一斤白菜就该收一斤菜的钱,车损险也应当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该早点废除,这对于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至关重要。”有专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