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实为欺诈

 所属分类:  2013-8-15 11:28:34    加入收藏

平顶山一车主的旧车被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车价,而车辆发生事故报废后,保险公司却按折旧后价值进行赔付。

  车主喊冤:我被高保低赔了。

  律师则称:保险公司高保低赔,从中获取高额的保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保险欺诈。

  事件:我被太平洋保险高保低赔

  帖子发表在大河论坛“焦点网谈”版,车主名叫田建锋,叶县人。

  据车主称,2007年5月份,他花了18.9万元买了一辆东风康明斯八轮自卸车。当年就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期限到2008年8月。当时入保估价是22万,还加了不计免陪率特约险。在此投保期内,车辆未发生事故。

  2008年9月8日,因前期投保到期,车主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神行车保产品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12日至2009年9月11日。机动车保险金额为22万元,并且在签订此合同之前,车主已缴纳多个险种的保险费共计11910.06元。

  2009年7月16日,该车驶至新疆乌鲁木齐西山104煤矿时发生倾覆导致车辆损坏。事发后,车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委托案发地保险机构对现场进行勘查。车主将该车送至修理厂等待定损修理,但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已经报废,拒绝修理,但又不按全损赔偿。

  协商无果,车主向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田建锋机动车损失险赔偿金176000元,施救费2500元,共计178500元。

  但被告又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我机动车损失赔偿金44000元,施救费2500元。

  车主弄不明白了,入保险时,要按新车估价22万元交保费。车辆损毁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定按车的实际价值赔偿。

  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知我的车不是新车,为什么还要按新车保费收取?这不是“高保低赔”,两头占便宜的霸王条款和商业欺诈吗?保险公司:车辆按折旧后赔付

  昨天记者联系到了为车主田建锋投保的工作人员张振亚(音)。

  记者:新车投保,却按旧车赔付,这样的合同约定合理吗?

  张:车辆的事故赔付,都是以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赔付的。打个比方来说,一辆车,你10万元买的,开了5年,车的实际价值就要以每年折旧后来计算,根本不可能是当初的新车价10万元。如果我有一辆明年就要报废的旧车,那投保时按新车赔付,那人人都这样干,保险公司不是要赔死了。

  记者:既然不是新车价值赔付,那为何当初入保时,明知是旧车,却要按新车价入保?

  张:全国的各个保险公司都是这样规定执行的。

  记者:那这样车主不是“高保低赔”了吗?

  张:车主发生事故,车辆受损时,我们赔付给客户的都是新配件,而不是按折旧后的旧配件。

  记者:那为何不按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呢?

  张:全国都是这样规定新车入保。这也是目前条款运用中的漏洞吧,才导致出现了许多问题。

  网友:保险公司不做赔本生意

  对于车主田先生的遭遇,一些网友也跟帖发表建议。(下为网友观点)

  网友一:实际赔付情况是这样的:如果你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全赔,比如说你损失了一个保险杠,他会赔你一个新保险杠,但如果你是全部损失就按车折旧后的金额赔给你,因为你的车就值这么多钱,不可能出现你的车用了8年后就值1万元,你让他赔你22万,不可能,他不会让你通过这样再赚钱的。

  网友二:如果你的车没有达到报废,保险公司给你修好,修好的钱比你的车还贵,如果你的车是报废了,你只能得到实际价值金额。也就是说现在你的车的实际价值。

  现在国内的保险公司都是按新车价保的,你按22万报,保险公司就是防止你的车出现没有报废,需要修理,那他们就赔了。

  网友观点三:我有一辆雷克萨斯车,也是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保的全险,今年2月份的时候在高速上撞上护栏遭受损失,车辆修理费用高达55万多,足够买一辆新车的钱,保险公司依然进行了全额赔付。

律师:高保低赔实为欺诈

  对于车险中的“高保低赔”这一现象,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等多个栏目均有过相关报道。

  其中《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那么,这就使得许多车主产生了疑问:在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买一份保额为27万元的保险,就意味着车主最高能享受到27万元的保障吗?

  而保险公司客服则称:根据车损险合同的规定,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车辆,在发生车辆全部损失时,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实际价值简单的说就是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后剩余的价值。

  这样一来,车主们就有疑问了:既然你平安保险公司只承担我折旧后风险责任,那你凭什么按照新车价来收取我的保险费?

  这样的质疑也得到一些专家的赞同。保险法立法专家陈欣:你(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你挣我的钱,你不能先收保费后来说我不赔,这是不公平的。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保险法第55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保险的价值要与实际价值要一致的,这样高保低赔,从中获取高额的保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保险欺诈。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高保低赔,旧车换新配件这一理由,邱宝昌也认为: 这个理由是很荒唐的。因为它实际的价值是多少,这是保险的问题,至于在保险发生了以后,无论用新的零件还是用旧的零件,保险公司都是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与零件新和旧没有关系,就即使用的是旧的零件修车花了100万,但是保额是80万,超过的部分你也不赔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是以投保的范围、投保的金额,你理赔的金额超额没超额,而不是以新旧,所以这个理由是荒唐站不住脚的。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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