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去领理赔款却发现钱没了

 所属分类:  2013-8-17 15:11:42    加入收藏
保险单、理赔单明明在身上,但11万的理赔款却被同名的人冒领,广州市民许先生今年遭遇了一桩离奇的理赔案。据了解,去年底许先生的爱车发生交通事故,报案查勘后被保险公司确定可获117053元理赔款。不料,今年3月份,有同名同姓的人手持另一身份证却顺利办理了理赔,冒领了11万元的赔款。许先生质疑,为何仅凭相同的姓名而身份证号码与住址都不符的信息就能冒领赔款?保险公司的理赔不需要保险单、理赔单等关键单据的吗?对此,相关保险公司一直未有良好的解决方案。目前,许先生已经报案,公安部门也已立案调查,目前结果未出。

  事件经过 去领理赔款却发现钱没了

  2012年10月29日,许先生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L9T83的小型轿车在广州同和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随后,许先生想起自己之前在某国有保险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一份车全险,便申请理赔。最终,双方确定,许先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款2100元、商业保险赔偿款114953元,合计117053元。

  但是,这笔本应拿到的赔偿款却意外落入别人腰包中,令许先生大为光火。许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工作原因,过年又回了一趟老家,所以我就一直没有去保险公司领取那一笔理赔款。”今年4月份,当许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却告诉他,今年3月8日,与其同名的“许**”凭身份证等资料向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保险公司4月2日就将钱转入了其账号。

  后经了解,该账户是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24398100099842**。许先生告诉记者:“我没有这家商业银行的卡或存折,我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过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后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原来有人用军官证用许先生的名字开了账户,而凭军官证是可以帮别人开户的。

  车主质疑 是手续漏洞还是有内鬼?

  令许先生最为气恼的是,冒领赔款的人漏洞百出,保险公司为何不能发现防范?许先生说:“首先,保险单、理赔单等都放在我家,从没有丢失过;二来我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帮我领取理赔款,如果我委托了,肯定需要本人签名,但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我委托代赔的签名文件。最后,签名冒领的单据上只是名字和我一样,但身份证号码与住址都是错误的。上述三点,足以让训练有素的理赔人员察觉,但却意外地顺利赔付了。是保险公司理赔手续有漏洞,还是有 内鬼 里应外合?” 对此,相关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回复许先生称,公司在系统内看到的是相同姓名便顺利赔偿,并没有什么过错。

  无奈之下,许先生开始求助公安部门,但是立案过程非常艰辛。他告诉记者,由于修理厂是在龙洞,冒领人开立账户却在白云区,保险公司所在地又在越秀区,因此他一天跑了三个地方的公安部门才最后立案。但公安部门称,这属于民事纠纷,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

  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是修理厂员工制造

  对于该案的处理和许先生的质疑,相关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向记者回复:“一、许先生该次赔案是在维修期间出的交通事故,据其亲笔写的《事情经过》材料显示:是修理厂员工在维修期间开着他的车出的交通事故。2013年3月他针对“没有收到赔款”多次向我公司投诉,2013年4月并投诉至政府监管部门广东保监局,我公司已将案件的详细情况向保监局回复。二、我公司2013年5月已就此案向广州市公安局交警侦察大队报警并立案。5月20日前后曾请许先生前往公安大队进行笔录,但他的律师答复他在外地工作,只能有时间才能回来配合公安调查。目前相关案情已在公安侦查过程中。三、目前许先生已委托代理律师与我公司接洽,我们也建议其可以提起法律诉讼,等待法院审理判决。”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

  对此案,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崔云科律师指出,身份证、家庭住址等关键信息都不匹配,但保险公司仍将理赔款错误支付给了未办理正常受托手续的其它人,显然未尽到详尽审查代办保险理赔手续的人的义务,性质上应属于被人诈骗。

  广东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新则指出,由于近年来,投保人与修理厂联合骗保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保险公司自身调查成本高,无暇顾及,因此保险公司针对此类事情大多采用“拖”字诀,让投保人自己报案,等待公安机关侦查。一般此类案件涉及金额不会太大,公安部门不会集中大量人力物力调查,因此经常是一年半载都杳无音讯。

money.sohu.com true 大洋网-信息时报 http://money.sohu.com/20130813/n383946041.shtml report 1931 保险单、理赔单明明在身上,但11万的理赔款却被同名的人冒领,广州市民许先生今年遭遇了一桩离奇的理赔案。据了解,去年底许先生的爱车发生交通事故,报案查勘后被保险公

2013年4月21日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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