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协放弃费率指导
《反垄断法》出台后,保险业遭遇的第一案,因被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废止了“霸王条款”而就此完结。记者昨日获悉,重庆市民刘方荣在12月9日保险业“反垄断第一案”开庭的前一天撤销了起诉,原因是他发现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已在《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三次修订版中废止了涉嫌垄断的条款,“我的目的已经达到,再进行诉讼程序已无必要”。
自律公约涉嫌垄断车险价格
《反垄断法》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天,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被车主刘方荣告上法院,理由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垄断车险价格。
据了解,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为了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为了约束保险公司“自律”,行业协会规定如果擅自降低车险费率,每违约一笔就会被收取一万元违约金。
这样做的结果是,重庆车主在重庆保险公司最多只能享受到 “统一”的8折优惠,而“到四川去投保”——这种“舍近求远”的车辆保险购买方式,在重庆市私车车主中开始流行,因为在四川总保费可以打7折。
刘方荣在起诉书中认为,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属 《反垄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且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因此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
重庆保协放弃费率指导
12月8日,就在该案开庭的前一天,刘方荣告诉记者,他撤销了起诉,“我发现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已经修改了自律公约,我的目的达到了”。
记者随后在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网站上找到 “第三次修订”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重新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发现其中备受争议的原第14条 “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条款已经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温和的“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由其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下发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监管规定”。
“显然,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已经放弃了对指导费率的控制。”一位保险专业人士指出,按照保监会“车险折扣不得低于7折”的规定,没有了“自律公约”中“指导费率”约束的重庆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可以执行相对更优惠的折扣。
自律公约涉嫌垄断车险价格
《反垄断法》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天,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被车主刘方荣告上法院,理由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垄断车险价格。
据了解,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为了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为了约束保险公司“自律”,行业协会规定如果擅自降低车险费率,每违约一笔就会被收取一万元违约金。
这样做的结果是,重庆车主在重庆保险公司最多只能享受到 “统一”的8折优惠,而“到四川去投保”——这种“舍近求远”的车辆保险购买方式,在重庆市私车车主中开始流行,因为在四川总保费可以打7折。
刘方荣在起诉书中认为,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属 《反垄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且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因此将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告上法庭。
重庆保协放弃费率指导
12月8日,就在该案开庭的前一天,刘方荣告诉记者,他撤销了起诉,“我发现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已经修改了自律公约,我的目的达到了”。
记者随后在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网站上找到 “第三次修订”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重新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发现其中备受争议的原第14条 “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条款已经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温和的“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由其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下发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监管规定”。
“显然,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已经放弃了对指导费率的控制。”一位保险专业人士指出,按照保监会“车险折扣不得低于7折”的规定,没有了“自律公约”中“指导费率”约束的重庆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可以执行相对更优惠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