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积极推进车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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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0 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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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同时,车险“理赔难”的问题也凸显出来,近两年起诉到上海法院受理的车险纠纷不断增加,反映出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面临严峻挑战。
车险纠纷案件居高不下
日前,记者从上海浦东法院获悉,2010年至2011年,浦东法院共受理涉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989件,占浦东法院同期保险案件的82.28%,涉案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161.19万元,其中,2010年受理518件,2011年受理471件,同比下降9.07%;同期共审结998件,其中2010年结案482件,2011年结案516件,同期结案率上升7.05%。
浦东法院近两年受理的车险纠纷中,商业险纠纷占89.79%,交强险纠纷、代位求偿权纠纷、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的代位权纠纷相对较少。因“电话销售保险”、“网上直销”、“在线销售保险”等创新业务引发的车险理赔纠纷由2010年的十余件上升至2011年的四十多件。与此同时,原、被告主体呈现出集中化和多元化。
“车险的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而且竞争往往集中在低端的价格竞争,同时市场不规范现象也比较严重。第三,车险条款的行业同质化,费率实际上也是统一的。还有就是它主要面向个人消费者,所以其社会影响非常大,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表示,“因此,车险改革一方面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另一方面是稳步推进保险市场的稳定。”
不规范操作多发
车险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多种多样,不过保险代理人重推销、轻释明的情况依旧是导致纠纷增加的一大因素。据浦东法院统计显示,90%以上的车险纠纷涉及医疗费争议,在被告提出应适用“按照条款约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条款的辩称时,50%以上的原告均主张保险人未履行该条款的说明义务。
如虽然保险公司在有的案件中在机动车辆保险单后附了机动车保险商业条款,但条款均以同一细小字体、字号和颜色印刷,对包括“自燃”在内的责任免除条款均未作出特别标注,与其他条款的文字在外观上难以区分,不足以引起作为原告投保人的注意,且被告不能证实已就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被告主张的“自燃”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由于保险理赔欠规范、服务不周引起的争议同样不少。浦东法院指出,60%以上的车险纠纷源于保险人不合理扣除理赔项目和理赔金额、对于减赔项目不出具明细单说明理由和依据、未对车辆进行即使定损和理赔、以材料不全为由拒收申请材料等;20%左右的纠纷起因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如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离职过程中移交手续不全、理赔材料丢失等。
积极推进车险改革
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指出:“保险纠纷实践中反映出共性问题少、个性问题多,我们一直在努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保险公司、一线法官和学者的意见。”统计显示,机动车保险占国内财产险产品的50%以上的市场份额。不少财险类公司的车险业务甚至占到了90%以上。与此相适应,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机动车保险纠纷诉讼案件也大量增加。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尹田认为,在有关机动车保险以及其他保险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中,要注重具体规则的基础理念研究,同时要注重与民商法基本制度尤其是和物权法(机动车)、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衔接,同时也要注重其特殊性。
车险纠纷案件居高不下
日前,记者从上海浦东法院获悉,2010年至2011年,浦东法院共受理涉机动车保险纠纷案件989件,占浦东法院同期保险案件的82.28%,涉案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161.19万元,其中,2010年受理518件,2011年受理471件,同比下降9.07%;同期共审结998件,其中2010年结案482件,2011年结案516件,同期结案率上升7.05%。
浦东法院近两年受理的车险纠纷中,商业险纠纷占89.79%,交强险纠纷、代位求偿权纠纷、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的代位权纠纷相对较少。因“电话销售保险”、“网上直销”、“在线销售保险”等创新业务引发的车险理赔纠纷由2010年的十余件上升至2011年的四十多件。与此同时,原、被告主体呈现出集中化和多元化。
“车险的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而且竞争往往集中在低端的价格竞争,同时市场不规范现象也比较严重。第三,车险条款的行业同质化,费率实际上也是统一的。还有就是它主要面向个人消费者,所以其社会影响非常大,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表示,“因此,车险改革一方面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另一方面是稳步推进保险市场的稳定。”
不规范操作多发
车险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多种多样,不过保险代理人重推销、轻释明的情况依旧是导致纠纷增加的一大因素。据浦东法院统计显示,90%以上的车险纠纷涉及医疗费争议,在被告提出应适用“按照条款约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条款的辩称时,50%以上的原告均主张保险人未履行该条款的说明义务。
如虽然保险公司在有的案件中在机动车辆保险单后附了机动车保险商业条款,但条款均以同一细小字体、字号和颜色印刷,对包括“自燃”在内的责任免除条款均未作出特别标注,与其他条款的文字在外观上难以区分,不足以引起作为原告投保人的注意,且被告不能证实已就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被告主张的“自燃”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由于保险理赔欠规范、服务不周引起的争议同样不少。浦东法院指出,60%以上的车险纠纷源于保险人不合理扣除理赔项目和理赔金额、对于减赔项目不出具明细单说明理由和依据、未对车辆进行即使定损和理赔、以材料不全为由拒收申请材料等;20%左右的纠纷起因于保险代理人的过错行为,如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离职过程中移交手续不全、理赔材料丢失等。
积极推进车险改革
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指出:“保险纠纷实践中反映出共性问题少、个性问题多,我们一直在努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保险公司、一线法官和学者的意见。”统计显示,机动车保险占国内财产险产品的50%以上的市场份额。不少财险类公司的车险业务甚至占到了90%以上。与此相适应,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机动车保险纠纷诉讼案件也大量增加。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尹田认为,在有关机动车保险以及其他保险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中,要注重具体规则的基础理念研究,同时要注重与民商法基本制度尤其是和物权法(机动车)、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衔接,同时也要注重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