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外资开放,存在诸多弊端

 所属分类:  2013-8-20 22:12:55    加入收藏
交强险对外资开放,于消费者和民生来说,利好消息多停留于表面,根本解决交强险中的诸多弊端,需要理顺其公益性质,调整相关法规并且对保险公司加大监管、约束、规范和惩处力度。

  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该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5月1日中国广播网)

  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公司一直被挡在交强险业务门外。而在中资险企独霸车险市场的情况下,理赔难一直备受车主诟病。如今这扇大门打开,消费者以及有关专家的期许不断升温。有专家认为,在带来先进管理经验、技术的同时,外资进入的积极作用更多是通过充分竞争推动车险市场的服务升级。

  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因为外资险企的加入,既意味着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也意味着车险市场的竞争加剧。在一个健康良性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加剧必将推动管理优化和服务升级,甚至是降低保费。最起码,理赔的麻烦程度或许不再让人望而却步。但是,理论推演的结果,未必就会是不久将来的完全现实,从合理到合情显然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调整和规范过程。

  事实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并且明确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正是在这种法制语境下,中资险企让理赔变得越来越难、越来越麻烦。如今外资险企进入,在同样的法制语境中能否从善如流,应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既往经验表明,外资企业“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例子不在少数。

  在同一部法规条例的规制下,而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希望外资企业比中资企业做得更好,只能靠外资企业稳定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此理念支配下在我国市场上的道德自律。这显然不完全可靠。解决车险理赔难等诸多问题,关键在于修法以及有关部门公正严厉的监管,放任保险公司选择性解读法规,中资成“奸商”,外资不会必然成“儒商”。

  进一步来看,交强险推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来源在于其公益性质,国外类似险种亦如此。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却不受《社会保险法》调整,而由《保险法》调整。《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也就是说,在目前法律框架内,交强险既非社会保险,亦非政策性保险,严格意义上属于商业保险。让商业保险承担公益性质,这种功能错位,是包括理赔难在内的诸多交强险问题的根源所在。

  这种情势下,寄望外资企业做好我国的公益性质险种,不免牵强了一些。所以,交强险对外资开放,于消费者和民生来说,利好消息多停留于表面,根本解决交强险中的诸多弊端,需要理顺其公益性质,调整相关法规并且对保险公司加大监管、约束、规范和惩处力度

2013年4月29日

2012年车辆购置税不是取消,而是取消过户手续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   “原征管办法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新征管办法实施后,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原来征管办法,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复杂,涉及资料繁多。特别是车辆购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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